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函〔2015〕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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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5〕1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进一步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进一步加强公路超限超载
运输治理工作方案
为减少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造成的损坏,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对物流业造成的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六个结合,即坚持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坚持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坚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坚持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有重点、分阶段的集中整治,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健康、规范、公开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市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赵贡桥(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防办主任)
廖正海(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彭小荡(安顺公路管理局局长)
熊延华(安顺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
成员:郑汝林(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黄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光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邹铁声(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覃任达(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劲松(市工商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李振英(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源(安顺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陈国辉(安顺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苏远平(西秀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刘廷玉(平坝区政府副区长)
申亚柳(普定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思霖(镇宁自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韦朝虎(关岭自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马照亮(紫云自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吴波(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胡永国(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廖正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要求
(一)分级治理。为扎实推进治理工作,切实做到重源头、重治本、求长效,全市推行二级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监管联动模式。一级为源头监管,由县(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主要对矿区、货场、物流园区货物运输装载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装载标准的车辆,禁止驶出矿区、货场、物流园区。二级为路面治理,由各级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主要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进行治理。各级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工信、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二)强化监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工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要求,坚持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不断加强联合治超执法力度。在开展治超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并实施卸载。
(三)加大处罚。
车辆超限超载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
5.六轴车及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超载车辆驾驶人严格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按法律规定组织学习和考试。
(四)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机关要适当增加治超检测站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强化应急处置管理。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治超执法环境。
(五)重视安全。各县(区)公路管理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设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同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并通过设置减速带、安全护栏、紧急避险车道、货车爬坡道等措施,加强道路安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各县(区)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加强配合协作,在具备条件的路段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设置固定或流动检查站点,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判断的方式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二)强化督查。市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工信、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治超工作进行督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治超工作秩序。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治超站点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加强自我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发生公路“三乱”现象。
(三)保障经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切实保障治超站点建设、治超工作车辆、治超人员装备等投入,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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