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函〔2015〕91号
颁布日期:2015-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5〕9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有效控制,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确保我市境内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能迅速、高效、有序地指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下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启动本预案配合省级专项预案处置。

(四)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详见附件2)。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

2.因人为破坏或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杀的造成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4.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事故;

5.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6.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发生上述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办公室按事故分类管理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中枢调度作用。

(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质监局局长、市人民政府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粮食储备办、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外事办、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安顺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安顺无线电管理分局、安顺供电局、市供水总公司、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辖内各家保险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防治工作;在省统一指挥下,处置I级及Ⅱ级特种设备事故;指挥处置Ⅲ级特种设备事故;督促指导县区处置IV级特种设备事故。

(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办)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及发展态势,报告事故情况,负责向市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提出调配事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向市指挥部及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扩大应急建议,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市指挥部或市政府应急办指示,上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处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四)相关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及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收集、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及发展态势,报告事故情况,提出事故处置的方案和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资金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控制事故现场,防止破坏活动;负责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处置工作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依据;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舆情监控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织对责任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

武警安顺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安顺供电局: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安顺无线电管理分局、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负责事故处置的通信保障。

辖内各家保险公司:依法对保险设备及人员及时进行理赔。

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共同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并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协调和指挥以及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五)专家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质监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各部门设立的各类重大危险源监控点要注意收集发生在本责任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究和判断、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二)预警发布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测到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征兆时,以及各部门设立的各类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监测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其他事故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特种设备事故征兆信息,以现有的110、12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接报部门在接到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征兆信息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市特种设备应急办。

1.预警分级

本市可能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为Ⅰ级预警,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为Ⅱ级预警,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为Ⅲ级预警,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为Ⅳ级预警,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2.预警的发布

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由所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意见,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发布特种设备事故蓝色(Ⅳ级)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黄色(Ⅲ级)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预警信息。经省政府应急办、省质监局及有关部门对预警信息作进一步研判断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橙色(Ⅱ级)或红色(Ⅰ级)预警信号。

3.预警发布响应程序框图(详见附件1)

(三)预警措施

市特种设备应急办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到达现场会同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及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核查,确定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经专家组调查分析事故隐患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应提出整改意见由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事故隐患治理“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如因客观原因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消除,市特种设备应急办应对事故征兆进行进一步分析、评估和研判,确定可能性和事故级别,提出发布预警意见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及市政府应急办。

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应将相关预警信息同时报送省质监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及市特种设备应急办对预警信息进行有效处置消除事故隐患后应将处置情况向报告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依托安顺市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系统、安顺市办公业务网、贵州省质量监督局协同办公系统、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实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是否发布预警和启动本议案的建议。市特种设备应急办按照本预案监测、预警、接警、传递、报送和分级响应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及事故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上述报告内容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先报告已掌握和核实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再及时补报。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启动本单位相应救援预案组织自救的同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县区或市质监部门;市县两级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事故情况,并判明事故级别,在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如发生重大及特大事故)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按规定应上报的事故信息首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超过首报时限2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48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县(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及时通报事故所涉及的县(区)。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及时通报事故所涉及的市(州)。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启动本预案;发生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配合省级专项预案。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县质监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通知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市质监局和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通知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先期到达现场的市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进行会商后向市县应急委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经先期到达现场的市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同意,以下情形可不启动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县质监部门继续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按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后即转入后期处置和事故调查:

1.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人员转移且事故设备已得到有效处置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

2.虽有人员受伤但受伤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且事故设备已得到有效处置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

市、县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量调派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响应。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发生单位先期处置已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的,可不启动政府预案,直接转入后期处置工作。

市县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阶段。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险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应急预案中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带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隐情和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停运和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事故单位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配合作好后续应急救援工作。

2.政府应急处置

(1)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预案响应原则和县级专项预案处置原则及要求,需要启动政府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立即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专项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相关部门和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将响应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县级专项预案响应后,本预案进入预备状态待命。一旦需要扩大应急,立即启动本预案响应。

(2)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先启动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指挥事故单位和乡镇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按照本预案响应原则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相关部门和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将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本预案响应后,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扩大应急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向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扩大应急申请。

(3)特种设备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特大事故,市县两级政府相继启动本级特种设备事故专项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同时报省委、省政府,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处置。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应急委及各指挥机构,按省级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指导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组织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

(1)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

(2)督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和受伤人员情况;

(3)根据前期处置情况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

(4)指导当地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

(5)及时向派出单位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工作情况。

工作组不代替现场指挥部职责。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时,市级现场指挥部要接受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所派工作组的指导。

4.救援暂停和终止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的,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恢复救援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因客观条件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作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救援。

5.新闻报道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对外发布。现场指挥部要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信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三)应急响应终止

1.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区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区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各工作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应急办、事故调查组和上级质监部门。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功能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事故调查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评估结论。

(二)善后工作

因事故造成转移人员的安置。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当地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因事故造成外泄的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的清除和现场无害化清理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提请市应急委组织市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应急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之前,对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赔付。

(三)奖惩与责任追究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2.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3.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2.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3.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4.阻碍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存在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由市政府应急办批准发布和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县级专项预案。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特种设备事故救援专业性强,要充分发挥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作用,建立应对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救援队伍,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组织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专业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必须为救援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建设,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资金和物资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宣传活动平台,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危险性、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基本常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组织学习本企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对员工进行救援和自救知识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大力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培训相关知识,保证预案启动时,各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履行好自身职责。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组织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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