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13〕51号
颁布日期:2013-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安顺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工作任务,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7月3日

安顺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分工安排如下: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检查审核,对安全生产不达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被取消相应许可或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责令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客运企业加强行互助,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积极培育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逐步推进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人行安顺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企业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道路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控制单程1000公里以上的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确保道路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驾驶时间连续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充分发挥卫星定位系统的功能,严禁非接驳道路运输试点的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行驶。开展道路长途客运班线清理整顿,对不具备停运或者接驳运输条件的,逐步取消班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4.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将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预警指标调整为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严禁客运车辆夜间(晚22时至早6时)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对不按规定上路行驶的道路客运车辆,依法对道路客运企业及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5.加强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客运车辆监管,如遇恶劣气候,客运企业须及时向客运驾驶人发送预警信息,责令运行中的客运车辆就近停靠在服务区或休息点休息,同时调整未发出班次,防止客运车辆进入恶劣天气区域道路。(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6.加强道路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切实抓好旅游包车整治,定期组织开展对道路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清理排查,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全面落实包车业务网上备案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规审批路线、发放空白包车证和违规租用旅游包车的,一律倒查追究责任。(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对道路旅游包车、三类以上公路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一律停止营运,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监控有效,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道路卧铺客车应安装视频装置,鼓励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对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动态监管长效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实时监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行驶动态,对道路上异常停车、超速行驶、超时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对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止运营立即进行整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进行处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8.切实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结合实际,在考试中增加按信号灯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模拟高速公路行驶、连续急弯山区路行驶、隧道行驶、雨(雾)天行驶、湿滑路行驶、紧急情况处置等方面的考试项目。(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9.将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作为核定其招生及考试受理名额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严格核定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能力,按照培训能力核准其招生数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委配合)

10.完善各考场的监管平台系统和驾驶入考试远程监控中心建设,实现考试系统参数、评判数据实时监管和异常数据自动报警。对驾驶人考试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随机抽查,切实加强考试监管。(市公安局负责)

11.定期对辖区内驾龄不满3年的汽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情况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建立考试发证责任倒查机制,凡是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汽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发现违规培训、违法违规发证、考试把关不严等问题的,一律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12.切实加强对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考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严厉查处违规考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3.不定期对汽车驾驶培训机构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复核,凡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0)要求的,暂停培训业务。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推进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应用,对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违规行为的驾驶培训机构,暂停其培训业务并向社会公布。对各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车进行清理,对违规使用教练车或教练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取消教练车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教练员的监督管理,从事教练员工作的必须持有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车型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实行教练员“黑名单”网络管理制度,对教练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贿赂考试员、参与考试作弊等的,取消其教练员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4.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严格道路客货运驾驶人资格审查和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客运驾驶人接受继续教育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货运驾驶人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少于24个学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15.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管理,建立健全聘用及解聘制度。对道路客货运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12个月内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依法严惩并要求企业解除聘用。(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6.建立以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校车等为重点的车辆综合监管平台,完善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建设,将客车、校车以及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公路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信息、违法违规、交通事故等信息及时录入,实现交通事故、交通违法、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共享。制定出台针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教育局配合)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17.引导汽车生产企业技术革新,推动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8.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道路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公路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其他公路客运车辆逐步安装座椅安全带。督促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监管与服务平台。(市工信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19.严格执行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等管理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落实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或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公路营运车辆一律责令退出营运市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0.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召回、更换、退货义务。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条件的企业,提请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市工信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公安局配合)

21.制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强化责任追究,督促检验机构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性能检查、线内检验项目。严厉打击主要项目查验不到位、弄虚作假、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市质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22、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严格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销售报废汽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格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分工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委配合)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23、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对于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批。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分工负责,市工信委、市工商局配合)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24.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进行排查分析,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安顺实际,进一步提高道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安顺公路局、市质监局配合)

25.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时,要有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安顺公路局分工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26.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市安全监管局、市发改委分工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安顺公路局、市公安局配合)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27.加大道路安保工程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收费道路经营企业要加强道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况。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等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市交通运输局、安顺公路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8.统筹规划建设道路灾害性天气自动监测站网,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暴雨、浓雾、团雾、雪凝等恶劣气象信息。(市气象局负责)

(十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9、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方案,落实治理资金。以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为重点,对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危险和隐患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对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和问题突出的隐患路段提出治理对策,实施挂牌督办。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设立管理台账,确定治理工作重点、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道路沿线焚烧秸秆,晾晒谷物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进行综合治理。(市交通运输局、安顺公路局、市公安局分工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30.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计划,拓展延伸农村地区道路客运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政策,农村公共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享受同等优惠扶持条件,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规范农村道路运输秩序,进一步创新农村客运经营和管理方式,严厉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等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1.认真落实《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新建、改建农村道路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缺乏交通安全设施的农村道路,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原则,逐步完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32.建立健全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统筹部署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本地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3.推行农村机动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户籍化管理,由各村对本村机动车及驾驶人开展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并按“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每半年将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资料及变动情况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无证驾车村民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消除源头安全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农委配合。)

34、增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每50公里聘请l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管理。明确各行政村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兼职协管员。(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35、适时组织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农村非法营运、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配合)

36、鼓励成立乡(镇)驾驶人协会,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和驾驶人的桥梁作用,提高群众交通安全自律自教意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7、建立红白喜事及传统民俗活动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安全管理人员跟“场”监管等制度,及时消除农村群众搭乘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严重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农委配合)

38、严把拖拉机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审验、发证关,严格拖拉机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加强对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控,严防拖拉机违法载客。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市农委负责)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六)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9.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配合)

40.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实施办法,严格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人资格条件,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及驾驶人排查清理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市教育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41.推进城市“畅通工程”建设,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12年版)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的通知》,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长效机制,重点治理酒后驾驶、争道抢行、车辆乱停乱放及行人违规横穿道路等行为。(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分工负责)

42.建立治理大中型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大中型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问题,制定大中型货车超载超限治理措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43.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确保沪昆高速公路安顺段、安普高速公路和惠兴高速公路安顺段省级文明示范路的创建活动全面完成。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分工负责,市公路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示范路创建路段县<区>人民政府、省交警总队高速支队直属二大队、安顺高速公路管理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顺营运管理中心配合)

(十七)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44.按照公安部《“十二五”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提升公安交警执法执勤能力。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国科发高[2008]120号),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增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救援能力,积极开展科技示范路创建活动,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安顺高速公路管理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顺营运管理中心配合)

45.2015年以前完成各地公安指挥中心与交通“12122”指挥中心的对接,建立健全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加强对违法证据采集、肇事逃逸联合布控、道路交通事故取证等的配合,实现违法信息和监控信息资源共享。(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安顺高速公路管理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顺营运管理中心配合)

46.全面推进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制定查询和通知制度,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后3日内向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市公安局负责)

47.按照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和规范标准,制定公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接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具体方案,实现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及时、准确的接入征信系统,推动道路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信贷等挂钩。(人行安顺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分工负责,安顺银监分局配合)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48.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安顺高速公路管理处、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顺营运管理中心配合)

49.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及时救治。(市财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九)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50.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年度计划,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51.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免费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专题栏目。(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

52.协调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国交通安全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公德意识。(市公安局牵头,市广电局配合)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53.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工程,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强化半年和年度检查,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文明驾驶监督以及文明驾校、文明驾驶人评选等活动。(市文明办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54、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常识进课堂制度,督促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组织中小学校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55.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培训机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制定驾驶人交通安全动态宣传培训教育制度,设立宣传教育室。利用公路沿线广告牌(墙、橱、服务区、LED显示屏、可变信息板等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出行、文明交通等常识。依托驾校、中小学校和行业团体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开展互动性、体验性、趣味性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依托市民学校、道德讲堂、乡镇文化站等基层宣传文化阵地,组织开展社会宣传活动。依托和发动新闻媒体、艺术团体等社会力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市文明办牵头,市公安局、教育局、市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56.严格落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5号)规定,分级对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57.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营运客车违法行为,严禁营运客车超速行驶、严禁营运客车超员行驶、严禁营运客车串线行驶、严禁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严禁客运企业以包代管,对违反规定的客货运企业和驾驶人严格处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查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客运车辆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一律记12分;对客运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一律降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酒后驾驶营运客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拘留处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实施行政拘留;对疲劳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责令停车休息;对货运车辆、摩托车和农用车辆违法载人的,一律按规定处罚并卸客;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一律暂扣。农机部门要强化对农机牌证车辆的源头管理,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拖拉机上牌,严禁未经培训发放驾驶证。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厉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分工负责,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58、按照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处置预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和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原因、应对处置等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59.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实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保障措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和困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汇总研判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l月4日前向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五)加强工作考评

60.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考评办法,细化考评指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职责情况实施考评。(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安监局配合)

(二十六)确保经费保障

61、制定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入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探索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安顺市公路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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