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文号:毕署通〔2009〕29号
颁布日期:2009-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毕署通〔2009〕2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毕节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立项。行署部门为加强行政管理,确需以行署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行署申请列入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特殊情况下,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经行署领导同意后单独进行立项申请。行署法制办负责受理申请。

上述行署规范性文件包括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由行署办公室转发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计划。行署法制办根据行署的工作重点和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先急后缓的原则,对部门报送的文件项目进行筛选、论证,拟定行署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请行署同意后印发执行。

三、文件调研。负责起草文件的部门按照行署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应开展深入调研,必要时,应召开专家论证会、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以充分听取意见,使拟出台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客观需要。

四、文件起草。起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结合调研情况,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文件审查。行署法制办对部门起草的行署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在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审查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案文本;

(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三)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依据和资料。

六、会议审议。起草部门应根据行署法制办的审查意见进一步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经行署法制办核对,并出具书面同意提请会议审议的意见后,交由起草部门送行署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署常务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七、文件签发。根据行署常务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报请行署主要领导签发。

八、印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按国家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格式印制,并及时在行署门户网站或以其他便于公开的方式公布,由行署办、行署法制办存档。

九、送审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后15日内,由行署法制办将制定说明、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向地区人大工委、省政府备案。行署办、起草部门负责提供相应材料。

十、文件清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修改、合并等情况,由行署法制办和涉及的相关部门对已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向行署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列入废止、失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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