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1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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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12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行署2010年第13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06〕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区二手车流通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二手车市场的运营情况和发展需求,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结合实际,深入贯彻
(一)基本情况。至2010年,毕节地区汽车拥有量近30万辆,发展二手车流通市场具有较大市场空间。全区二手车流通市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大市场、发展大商贸、搞活大流通”的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适度竞争的原则,推动我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合理布局,规范程序
(二)规划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允许竞争,不搞独家垄断,严格规范,适度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我区汽车拥有量及行业发展趋势,在全区范围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原则上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毕节市设置2—3个,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各设置1个。
(三)准入要求。为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及经纪机构(公司)的总量暂不设限,但必须进入二手车市场进行交易。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必须设立在二手车市场内。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企业申请人获取由地区商务局出具符合本规划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各种建设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布局一是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二是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带。
(四)设置条件。符合《办法》、《规范》、《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上牌)、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拍卖、代购、代销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设立程序。商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告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情况,工商部门严格按照“毕节地区二手车流通市场设置布局”的控制数量进行注册登记。
符合设立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经纪企业依法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1个月内向地区商务局备案,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地区商务局备案后15日内报省商务厅。
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照有关规定领用发票。
三、强化经营,管理有序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集中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场所,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经销、经纪及拍卖二手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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