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09〕1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1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确保完成全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结合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际,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制定了《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
毕节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
为确保完成全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结合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政策机制,突出重点领域,狠抓工程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综合协调,动员社会参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工作目标
根据2008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结合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的实际,将2009年污染减排目标确定为:COD排放总量比2008年下降0.1%,SO2排放总量比2008年降低20%。2010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46万吨以内,比2005年下降9.6%;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6.74万吨以内,比2005年下降11%,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大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力度
1、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大方、黔西、金沙、织金和威宁县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9年按时建成投运,纳雍和赫章县污水处理厂2009年上半年必须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详见附表1—2)。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地区建设局、地区发改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国土局。
2、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建设进度。下大力气彻底改变目前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建设滞后的局面,确保毕节市污水处理厂到2009年3月底处理能力达到5.2万吨/日以上,2010年6月底前处理能力达到6.0万吨/日以上;2009年建成投运的大方、黔西、金沙、织金和威宁县污水处理厂到2009年底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60%,2010年6月底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65%以上,同时确保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浓度达到设计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建设局、地区发改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国土局。
3、继续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督促现役火电机组按计划建设脱硫设施,黔北发电厂#7、#8机组、纳雍发电总厂一厂#1、#2机组的脱硫设施必须按计划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新建、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
责任单位:地区环保局。
4、进一步加大其他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继续通过限期治理、限期整治等手段,推动原煤开采和洗选、铁合金、轻工、建材、食品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努力实现污染物少排放或零排放。所有洗煤厂必须于2009年实现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在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投产煤矿必须实现废水达标排放;生猪定点屠宰场、饮料和食品生产企业要完成地区下达的治理任务,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地区环保局、地区煤炭局、地区经贸局、地区商务局。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度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装备。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5号)确定的淘汰计划,制定我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并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防止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地区经贸局、地区发改局、县(市)人民政府和百里杜鹃风景区管委会。
(三)强化污染监督管理
1、全面建设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网络。毕节市污水处理厂必须确保污水在线监控装置正常运行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同时,建设中央控制系统,确保参数的选择和历史数据的保留符合国家对污水处理厂核查的有关要求。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排在线监控装置和建设中央控制系统。
责任单位:地区建设局、地区环保局。
2、加强污水处理项目信息调度工作。及时掌握、调度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所有污水处理项目必须按时填报运行、建设情况,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在建和运行项目必须于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报地区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地区建设局。
3、强化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监管。加大对火电机组新建脱硫工程建设进度和现有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督查力度,确保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与脱硫设施同步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并加大对火电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抽查。
责任单位:地区环保局。
4、加强对其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联网工作进度,加大日常环境监察力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到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地区环保局。
(四)制定并落实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各项政策措施
1、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要求,2009年,毕节市要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全面足额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余各县必须在2009年12月底前将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全面足额开征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地区物价局、各县(市)政府。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征收污水处理费等途径,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4、加大融资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融资手段,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推进政企分离、事企分离,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城镇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打捆后统一融资、集中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以BOT方式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政府投资建设收集管网;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可采TOT方式转让,实行特许经营,转让变现资金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能力扩大和收集系统建设,有效解决县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难题。
责任单位:地区建设局、地区发改局、各县(市)政府。
(五)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问责。
1、参照《贵州省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年度减排目标和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毕节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
2、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和区域限批。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建设任务,以及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县(市),按照省的要求暂停对其新增SO2或COD排放的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后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省监察厅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地区监察局、地区发改局、地区国土局、地区环保局、地区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
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建立由行署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地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的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全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地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的投资、收费、土地等政策问题。各县(市)政府是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支持、指导、督促地委加快进度,切实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二)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管理,从严控制约束性指标排放量大的项目建设,严把环境保护准入和竣工验收关。要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
(三)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污染减排方针政策及具体措施,弘扬先进,鞭策后进。集中开展污染减排攻坚战宣传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污染减排攻坚战专栏,做好污染减排攻坚战行动跟踪报道,制作相关专题,营造人人都关心、支持和参与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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