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09〕222号
颁布日期:2009-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意见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22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地区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地区监察局地区人事局地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5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

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要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及时调度;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土地执法监管和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对上报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事项中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超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大力支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要建立和完善村组信息员制度,加强管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共同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牵头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土地方面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监察部门对负有监管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

建设、规划、供水、供电、林业、工商、发改、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项目,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发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供电部门不得接受其用电报装;供水部门不得通水;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税务、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环保、卫生、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三、加强工作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黔检会字〔2004〕1号)、《贵州省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黔检会字〔2004〕6号)《关于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45号)要求,加强协作,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和查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规划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函告后,应积极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用地的,应函告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监管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需要监察部门配合的,可函请监察部门参加,监察部门应当派员配合。供电、供水等部门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函告后,要立即停止相关水电供应,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四、建立完善防范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作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要不断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保证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制止到位;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重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保证必要工作经费。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事局将建立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制度,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大面积存在土地违法违规、因土地问题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倾向、苗头的地方,将首先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责令组织整改或纠正,并进行公开曝光。

五、严格问责,实施责任追究

凡是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议召集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各乡(镇、办事处)监管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的,对乡(镇、办事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甚至追究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甚至追究行政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职责,未落实动态巡查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接到举报未及时在核实情况的,未及时将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规划信息和资料的;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土地执法人员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报案后,没有及时调查取证,对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办结案件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限期内立案调查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函告后,有关部门不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案,仍为土地违法行为提供支持服务的;负有制止和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其他部门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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