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毕府办通〔2015〕82号
颁布日期:2015-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

试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经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批准毕节市作为贵州省唯一一家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为扎实做好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全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完善信用评级(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各方共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可持续机制,发现和增进小微企业的信用价值,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领导,市场参与。发挥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建立健全政策与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市场机构积极参与。

二是人行推动,多方支持。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加强宣传,争取各方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是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结合毕节市实际,充分发挥试验区在相关政策和资源方面的优势,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坚持从易到难、由点及面,不断总结,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逐步推广。

四是积极创新,务求实效。试点工作中实事求是,积极创新,探索合适的工作方法与途径;构建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务求实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搭建毕节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

毕节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拟通过互联网搭建服务于银企融资对接的便捷通道,以实现融资推荐信息发布、企业形象展示、融资需求信息查询、银企融资对接等工作。推动金融管理机关发布金融政策、统计数据,经济主管部门发布重点项目和企业信息,金融单位发布授信条件、金融产品和信贷流程。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用户,登记融资需求,促进诚信企业优先获得融资支持。定期开展监测、评估、统计银企融资对接进展情况和成效。

(二)搭建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拟建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银行信贷、税费缴纳、行政处罚及表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法院判决执行、公共服务等30大类信息,具备数据信息报送、查询、筛选、统计、评分等功能。按月向政府及各金融机构提供系统统计报表,向各主管部门反馈诚信企业获得金融支持情况,为金融机构筛选目标客户、推荐金融培育、诚信守信企业,审核财政补贴企业资格等信息查询服务。

(三)成立毕节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由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牵头,依托毕节市金融学会(筹备)发起成立毕节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授权毕节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毕节市“一库一网一平台”,建设毕节信用同城网,促进信用信息联网通用,为下一步信用信息商业化打下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落实人员和责任,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组织保障体系,切实推动本地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切实加强沟通交流,会商解决问题和困难。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反馈工作动态,加大工作督促力度。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遇到突发情况或需要上一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和市内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创建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采用社会、企业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诚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企业信用文化水平,为推进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四、配套措施

(一)落实小微企业信用培育措施

一是提供信用知识培训,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开展培训,帮助企业开展信用文化建设。二是提供信用管理培训,由评级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分期分批对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能力。

(二)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信用担保机构,构建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策性担保公司,实行财政控股、政策性运作、微利经营;积极推动建立民间出资股份制担保机构,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各金融机构要与担保机构在担保基金放大比例、贷款风险分摊及贷款利率水平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资金扶持,解决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三)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优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流程,在贷款管理上,可实行最高额度授信,积极推广小微企业简式快速贷款、自助可循环贷款,推行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新模式。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新产品。积极探索利用小微企业法人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地方经济联合体担保等新型保证形式。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小微企业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附加值高、信用等级高、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企业,在信贷、票据融资、金融服务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四)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

通过第三方信用评级打通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壁垒”,从而在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上能够得到金融机构最大的优惠。通过第三方信用评级发现自身存在的财务制度不规范、管理不科学、抗风险能力差等现实问题,以便规范自身经营和管理,不断的发展和壮大。

附件:1.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培育的实施意见

2.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毕节市“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暂行办法

4.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培育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切实改善我市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和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培育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培育工作为切入点,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政策资源,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与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小微企业群体增强信用意识,树立“守信受益”的发展理念;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并实施可持续的信贷政策,切实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探索建立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助推小微企业持续发展。

二、培育目标

通过金融培育工作的持续开展,逐步建立标准化、可共享的培育企业信用档案,确保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银行建立新的信贷关系,确保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达到“金融守信红名单企业”入选条件,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总贷款增速。

三、培育对象

入驻我市各县(区)、各工业园区的低耗能、无污染的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振兴计划,且尚未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各类小微企业。

四、培育措施

(一)形式多样,突出重点。按照企业选银行、银行选企业的原则,由各金融机构与培育企业自主开展一对一的形式多样的培育辅导活动。同时,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微企业金融培育工作也要按年组织1至2次集中培训活动。重点指导培育企业建立完善的包括基本信息、银行信贷、纳税、环保、科技创新、劳资、社保等内容的信用档案,支持银行信贷决策;指导培育企业了解金融知识,熟悉银行业务流程和融资业务品种,健全财务管理,创造贷款条件。

(二)优选培育对象,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小微企业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发展目标,确定优选方向,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市县(区)工业园区、工能委、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等部门或各金融机构分线推荐、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方式确定培育对象名单,注重培育企业的发展后劲和信用积累,发挥培育企业在行业、区域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优配政策资源,发挥政策效能。统筹协调小微企业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地方产业政策、创业、就业政策、科技扶持政策、惠农政策等,综合利用政策资源,加大对培育企业的政策法规、融资担保、科技创新、生产要素配置的服务,加大对金融部门开展培育工作的考核力度,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主动参与,提高培育成功率。

(四)优化培育模式,提高培育实效。采取集中辅导与个体辅导,金融机构、评级机构辅导与专业培训机构辅导,短期培训与跟踪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小微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尽快达到银行授信条件,增强培育对象的生存发展能力。

(五)优化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培育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能委具体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定期召开专题会,共同推进培育工作;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组织工作,确定工作机构及经办人员,确保培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扶持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

1.各市级金融机构制定培育优惠政策,并在贷款利率、银行各项业务费率、业务品种、办贷流程、服务时限等方面明显优于一般企业客户;各农村信用联社(农商行)、村镇银行制定差别化的利率优惠政策,提高对县域小微企业、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推动金融机构成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3.优先支持培育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存货质押贷款、第三方信用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新型银行融资业务。

4.各金融机构应当严肃支付结算纪律,探索支付业务创新,积极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大力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

5.积极支持涉外培育企业贸易收付汇,简化审核付汇手续,适当提高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允许已登记的小额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受比例限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增加对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

6.对于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

7.对金融机构为涉农小微企业、县域小微企业已办理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地方综合扶持政策

1.小微企业发展资金优先安排给培育企业,支持其解决完善财务管理、技术研发、升级方面的费用开支和对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指导健全财务、账务管理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

2.有关项目资金、技改资金项目申报和贴息政策重点向培育企业倾斜,支持培育企业参与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技改建设。

3.对培育企业中满足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的,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对符合免税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从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对外经贸企业的鼓励政策,要重点向外经贸培育企业倾斜。

5.工商、税务、质量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科技、公安司法等部门,应主动向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报送相关企业信息,支持完善培育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三)服务优惠政策

1.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制定培育企业优惠政策,使其担保费率、审查流程、时限等方面明显优于同类型企业担保业务。

2.鼓励和引导评级机构制定培育企业优惠政策,使其评级费率、评级流程、时限等方面明显优于同类型企业评级业务。

3.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企业财务服务公司等应积极参与小微企业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完善账务体系,并在收费上给予一定优惠。

4.政府小微企业服务平台配合开展企业培训辅导、帮助企业完善管理、盘活资产,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理财、临时性资金需求帮助等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工业园区要按照培育范围、条件,积极组织小微企业金融培育申报、推荐工作,将基础好、后劲足、发展快的小微企业纳入培育名单。

(二)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细化金融培育工作考核内容,会同市政府督查办建立督查通报和考核报表制度,确保工作进度和效果。

(三)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毕节银监分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的指导、检查、督促力度,要将小微企业金融培育和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对高管人员履职考核,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并适当提高培育企业不良贷款考核比率。

(四)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服务平台要积极参与培育工作,制定并切实落实培育优惠政策和工作方案,增强社会公信力。

(五)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培育过程中的问题,适时开展宣传引导,将金融培育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2

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

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管理,增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是指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信信息、企业失信信息。

第三条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对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征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是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数据库信息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提供单位,向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提供本系统全市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可以公开其职责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相应组建各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是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系统主管部门的分支机构,负责县辖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公布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各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提供单位,向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分支机构提供本系统全县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可以公开其职责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标准、内容、方式等,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七条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条下列信息为企业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日期;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成员、经营范围;

(三)企业资本情况、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组织代码;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资质等级;

(五)企业纳税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的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为企业守信信息:

(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企业在信贷、履约、纳税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诚信经营的信息;

(三)其它应当记入企业守信信息的信息。

第十条下列信息为企业失信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周期性检验;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

(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

(六)企业未按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保送年度报告;

(七)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企业未按期纳税申报、拖欠税款、税务非正常户、发票流失;

(九)企业逃废各类债务、骗汇;

(十)企业恶意拖欠水、电、气费;

(十一)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二)企业排污超标;

(十三)企业偷、逃、骗、抗税款;

(十四)企业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十六)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

(十七)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

(十八)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九)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住房公积金;

(二十)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二十一)其他应当记入企业失信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条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电子数据提供给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市县区级企业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或电子数据等形式主动向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企业主动报送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并及时更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中主动行贿,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可计入企业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完整保存企业信用信息原始数据,不得擅自更改、删除。

第十四条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在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使用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数据库的信息:

(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和征地审批;

(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评审及奖励;

(三)审批财政支持的项目及其资金补助;

(四)各种形式的贷款;

(五)向企业出借资金或者物品;

(六)与企业签订合同;

(七)审查股票、债券发行;

(八)表彰评优;

(九)征信评估;

(十)其他需要使用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

第十六条企业身份信息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企业守信信息、企业失信信息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3年之后自动解除记录。

第十七条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修改、删除的书面意见,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

企业认为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可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并在接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作出书面答复。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并告知该企业。

第十八条对同时具备第九条全项以上的守信信息内容,并且没有第十条任何一项失信信息的守信的企业,给予以下鼓励:

(一)在资质认证认可、表彰评优、资金扶持、落实优惠政策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二)向社会公开企业守信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十九条对具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二)向社会公开企业失信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交的本企业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该行为记入失信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对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毕节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征集和使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毕节市“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打造“诚信毕节”,逐步建立企业“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暂行办法。

一、评选原则

引导和企业自愿参选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守信企业获得利益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一)企业重视信用文化建设和信用管理,企业领导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信用意识较强,注重商业信誉;

(二)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三)企业建立了银行基本账户和信贷关系,财务管理规范健全;

(四)企业在工商管理、税务、产品质量部门的信用档案中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五)企业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无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息的违约失信记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无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息的失信记录;

(六)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年度无经营性亏损;

(七)企业参加经人民银行备案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信用等级C级(含C级)以上;

(八)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银行、工商、税务部门分别出具可以查阅其信用报告的《查询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

以上条款中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申报和获准参评。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企业申报“守信企业红名单”要填报《申报表》,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指条件的申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企业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1.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申报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根据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查阅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用报告并存档;

3.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初审推荐意见书》,并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交市政府金融办。

(二)“守信企业红名单”的评审

“守信企业”的评审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毕节中心支行会同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银监分局、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采取分组评审的方式进行。各组评审人员在逐户、逐项审查企业评审材料的基础上,对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评选条件,按总分百分制逐项计分。由市政府金融办和人行毕节中心支行汇集各评审组的总分再除以评审组个数的分值,为该企业的最后得分。凡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守信企业红名单”入围企业。

(三)“守信企业红名单”的公布

市政府金融办要将“守信企业红名单”入围企业在有关信息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没有异议或疑议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确认向社会公布。

四、“守信企业红名单”审查的内容与记分标准

对“守信企业红名单”企业的评审实行100分制标准。具体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企业决策层重视信用文化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管理,企业“经营理念”、“企业精神”或工作规划部署中体现诚信意识,具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和实践记录的,计10分。

(二)企业信用管理机构编制健全,企业日常信用管理做到了领导、责任、措施落实的,计10分。

(三)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库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计10分。

(四)企业信用管理机构督促企业主动对外履行合约,及时依法处理经济纠纷;企业积极开展诚信宣传和职业道德、法纪知识教育,不断总结推广信用管理经验;信用档案健全真实,计10分。

(五)企业按法律法规签订经济合约,文本规范,程序条款合法,计10分。

(六)企业严格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约,计15分。

1.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计5分;

2.当对方违约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法定时效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计2分;

3.注重合同诉讼时效、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无合同性资产损失,计3分;

4.自觉执行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和裁定,计2分;

5.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员工和支付工资、福利,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不拖欠临时工工资,计3分。

(七)企业按时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记7.5分,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无逾期缴纳税款记7.5分,共计15分。

(八)企业未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计10分。

(九)企业能积极配合信用档案信息更新,计10分。

五、为守信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经公示无异议或疑议的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年度“守信企业”,并授予“守信企业”荣誉标志牌。《毕节日报》、毕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有计划地对“守信企业”的守信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对“守信企业”要在经营范围管制、年审手续办理、税收征管、收费标准、授信额度、信贷方式、结算方式、利率标准、债权维护、司法、财政扶持、外贸外汇管理等方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市金融办对这些优惠政策要汇总向社会公开,并监督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六、建立“守信企业”评选制度

我市“守信企业”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实行“一年一度评选制”,“守信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若企业出现未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约、未按时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未能积极配合信用档案信息更新等行为,以及其他不守信、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毕节中心支行会同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银监分局、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守信企业”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同时三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参评。每年评选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案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毕节中心支行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附件4

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推进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提高小微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健全和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全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罗建强(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彭玉祥(市政府副秘书长)

邵天春(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行长)

雷明礼(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雄(市工能委党组成员、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

袁薇(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员:冉学荣(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

张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张萍(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

司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朱德贵(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兵志(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胡国祥(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浩亮(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陈天吉(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毅(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蒋才勇(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海(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蒙军(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

黄义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贵书(市工商局机关党委书记)

周进(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邱飞(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

梁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党委书记)

许文强(毕节供电局副局长)

祝里岗(市水文水资源局副局长)

梅品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胡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蒋志(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马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薛占润(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彦(市统计局副局长)

侯长英(市科技局副局长)

潘国元(市农委党组成员、市委农工委专职副书记)

张槐安(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王勤(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兰群辉(市烟草办副主任)

龙宪春(电信毕节分公司副总经理)

吴待志(移动毕节分公司副总经理)

吴悦(联通毕节分公司副总经理)

岳长春(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曾斌(毕节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张达军(农发行毕节分行副行长)

徐志刚(工行毕节分行副行长)

汪晔(农行毕节分行副行长)

郑渝来(中行毕节分行副行长)

吴生祥(建行毕节分行行长)

黄泳(交行毕节分行副行长)

邓光东(邮政储蓄银行毕节分行副行长)

陈谊(贵州银行毕节分行副行长)

吴鑫(贵阳银行毕节分行行长助理)

朱建予(毕节农商银行副行长)

张鸿翔(毕节发展村镇银行行长)

李国兴(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邵天春兼任办公室主任,岳长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主要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研究制定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

(三)专题研究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推动并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全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规制度。研究起草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政策措施。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专题会议由毕节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专题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专题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成员单位亦可提请组长批准召开专题会议。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市工作会议并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验区创建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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