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区行政应诉责任划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毕府办通〔2015〕62号
颁布日期:2015-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区行政应诉责任划分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受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威宁县等县(区)政府委托,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双山新区管委会、毕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已先后对相关县(区)的部分行政区域进行管理,但被托管区域的行政应诉工作主体责任一直未予明确,影响了行政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确保行政应诉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县(区)行政应诉责任划分通知如下:

一、对不服托管前县(区)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且案件完全涉及托管后相应管委会管理区域的,原则上行政应诉具体工作由相应管委会负责办理,由托管前县(区)政府行文,以托管前县(区)政府名义提交答辩和应诉材料,行政诉讼结果由相应管委会承担。

二、对于县(区)政府未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档案材料移交相应管委会,在行政诉讼发生后仍未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档案材料给相应管委会的,被托管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政应诉具体工作和行政诉讼结果由托管前县(区)政府承担。

三、有关县(区)政府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协助相关管委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动行政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被托管行政区域涉及的行政复议答辩等工作参照本通知中的责任划分要求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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