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层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层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层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层级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层级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15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层级责任管理机制。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制。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上年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1月15日前要将上年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落实包保责任制,每一路段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加大安全管控力度。
第九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目标绩效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乡(镇)配齐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乡(镇)要明确各行政村1-2名村干部为该村兼职交通安全员,统一组织培训,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建立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台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等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力量。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三长”(乡[镇]长、村主任、校长)责任制;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账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乡(镇)要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非法营运、非法载客,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管理台帐等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日常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对公民发现并报告的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在职权范围内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利用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媒介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对公民发现并报告的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负责辖区内所管养国道、省道、县乡公路、桥梁、隧道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对城市公共客运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在职权范围内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利用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媒介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对公民发现并报告的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负责对辖区内所管养公路、桥梁、隧道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职权范围内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利用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媒介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对公民发现并报告的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监测,完善高速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速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职权范围内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利用电视、广播、短信、微博等媒介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对公民发现并报告的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农机部门:加强对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的源头管理,加强对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违法载人行为。严格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拖拉机上牌,严禁未经培训发放驾驶证。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道路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
第二十条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机动车及零配件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的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行为;依法查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车辆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上级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许可,并做好证后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成品的产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消防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快速救援联动机制,提高抢救交通事故伤者的快速反应机动能力,开辟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对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和客运企业源头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依法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其他单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对在发生致人死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四)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录用的持有非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进行本省道路交通状况、通行条件、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六)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管理档案,掌握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七)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对按照规定应当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对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行驶记录仪及行驶记录仪失效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九)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乡(镇)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县(区)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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