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毕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毕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快速、高效、安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发生路外交通事故时,也应按照本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3.1Ⅳ级(轻微交通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1.3.2Ⅲ级(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含3人)且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1.3.3Ⅱ级(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含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1.3.4Ⅰ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5.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
1.5.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信息网络等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1.5.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势态。各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毕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指令,统一组织、指挥市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1.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2.1.3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维护、对责任进行调查、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置,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运送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运输工具;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被毁坏的道路及交通设施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交通事故的倒查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调处。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工作,并协调、联系地区、市、乡(镇)相关医院,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政策咨询。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
市电视台、市新闻中心: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通过广播电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播发交通事故案例情况、公益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等。
市消防大队:负责紧急情况下专业人员和特种抢险设备的调动。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负责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处理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它交办事项;对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工作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受其指派(委托)人任指挥长,市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及所在镇乡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事发地镇乡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相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积极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2.4专家组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由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医学、化学等有关方面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现场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置;对一般和较大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3.运行机制
3.1应急处置
3.1.1信息报告
市公安局要建立以派出所、交警中队为依托的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进行相应研判和等级划分,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送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对Ⅱ级、Ⅰ级交通事故,市公安局接报后,要在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同时,按规定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先期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3.1.2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地镇乡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交警中队、基层卫生院等单位要立即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同时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态扩大。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市应急委员会相应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迅速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并同时报告地区。
发生较大交通事故,市应急委员会相应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迅速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市应急委员会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3.1.3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报告地区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市应急委员会应及时报地区应急委员会做出启动新的等级应急机制的决定。
3.1.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的镇乡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保护财产。必要时,可以调遣镇乡办事处应急救援分队、协调消防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
(2)交通管理。根据处置交通事故的需要,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现场指挥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3)医疗救护。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卫生部门紧急派遣医疗机构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现场医疗救护,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护送转至相关医院抢救、治疗。卫生部门还应密切跟踪该医院采取的医疗救护措施,督促或协调医院不得擅自停止救治工作。必要时,卫生部门应请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是否商请省、地医疗机构专家参加救治。
(4)调集征用。根据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1.5应急结束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对现场进行清理,报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2事故善后工作
3.2.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镇乡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镇乡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市应急委员会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市卫生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被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当及时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市公安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3.3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公安局负责;轻微、一般交通事故信息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善后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4.1.1组建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各镇乡办事处也要相应组建。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市应急预备队伍由公安、武警、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4.1.3市、镇(乡、办事处)相应组织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4.2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应安排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3物资保障
4.3.1建立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对有保质期或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4.3.2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3.3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4.4医疗卫生保障
4.4.1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组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安排好伤员的接收和跟踪救治相关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4.5.1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4.5.2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4.5.3根据救援需要,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6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要组织力量参与事故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4.7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及时疏散人群。
4.8通信保障
4.8.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联通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市公安部门交通事故应急通信网络应建立大队、中队、事故现场三级通信网,通过有线、无线、计算机传输系统,实现话音、数据、图像的实时传输。
4.8.2公安交警部门以交通指挥中心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中队以值班室为通信联络中心。
4.8.3交通指挥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由值班领导和保障人员组成的值班队伍。
4.8.4当发生施救时间较长、施救难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镇乡办事处,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4.9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法制、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镇乡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因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延误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
对因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每三年对预案组织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
6.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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