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安监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贵阳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安监局,金阳新区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交叉检查组对我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贵阳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整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贵阳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整改实施方案

贵阳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整改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交叉检查组对我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和工作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要求,规范我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二、组织机构

市安监局成立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胡美琪副调研员任组长,市安监局刘伟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各区(市、县)安监局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负责整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工作。

三、整改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四、整改内容和标准

(一)规模较小的家庭式作坊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配发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逐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二)规模较大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重点,进行整改。主要内容如下:

1、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等制度;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喷漆作业、喷漆作业设备清洗和维护等操作规程。

(4)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按照《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6)各种油漆、稀释剂、胶黏剂等产品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即MSDS)应建档保存。

2、应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

3、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7203-2007)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2)涂装、打磨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涂装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间等清洁卫生设施。

(3)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除尘、净化和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尘、毒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②应在有毒有害物质逸出部位设置排风罩等控制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应经收集及净化处理后排放。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风罩应符合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③供给作业场所的空气,宜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方。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被吸入室内。机械回风送入作业场所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

④使用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应在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并根据自身工艺流程、设备配置、厂房条件和产生粉尘的浓度,采取就地除尘系统或集中除尘系统处理粉尘。设计除尘系统时,应合理确定系统风量、风速和其他技术参数,保证除尘系统运转有效。

⑤打磨作业要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且打磨台不应采取下送上排的通风除尘方式。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⑥应合理组织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⑦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应避免清扫过程中的二次扬尘。

⑧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排风管道上应设检测孔、检修口、清扫口并保持畅通,高空测点应有相应的操作平台,排风管道上不宜设防火阀。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铺设。

⑨喷漆或喷涂作业,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喷漆间进行,喷漆间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且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的风速不小于0.8m/s。喷漆间内的涂装操作位置应安装水帘(水幕)、防毒排毒装置及冲洗设施,该装置的进水水质应不低于市政中水水质标准要求。

⑩涂胶、修补、擦色、晾漆、烘干箱(室)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手工打磨、调漆、喷漆、涂胶、擦色、烘干等各工序应隔离设置。

(4)操作配备有除尘、排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排毒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排毒装置。

(5)油漆、稀释剂及胶黏剂等化学品贮存应符合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盛放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

(6)按相关要求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域如油漆调配和喷涂等就近设置淋浴器、洗眼器、急救药品和其他相关急救装备、物资,并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

6、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7、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2)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3)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5)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

8、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10月)

1、各(区、市)安监局制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整改方案,于2011年10月10日前报到市安监局职安处。

2、2011年10月15日前,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各(区、市)的整改方案进行检查和论证。

(二)整改阶段(2011年10月)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根据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各区(市、县)安监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整改到位。2011年10月31日前,各区(市、县)安监局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监局职安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

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及各区(市、县)安监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安监局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市安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区(市、县)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方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要落实专门人员做好整改工作。

(二)严格标准,认真整改

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仔细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

(三)强化监管,确保实效

各区(市、县)安监局督促和指导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加强个体劳动保护,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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