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函〔2015〕114号
颁布日期:2015-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筑府办函〔2015〕11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函〔2015〕12号)等的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年度降水趋势预报,制定本方案。

一、贵阳市地质灾害现状

根据2014年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大排查工作统计,我市共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600处。其中,滑坡267处、崩塌164处、泥石流11处、地裂缝35处、地面塌陷78处、不稳定斜坡45处。按致灾因素划分,自然因素引发的357处,人为因素引发的182处,人为、自然因素共同引发的61处。地质灾害威胁居民共计11668户(63689人)、学校15所,威胁财产15800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000万元。

二、201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贵阳市2015年气候预测资料显示,降雨主要集中在5—9月,雨季容易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结合我市地质环境特征和地质灾害发生发育规律,预测时空分布趋势为:地质灾害发生率仍然较高,其发生总数可能在多年平均值上下变动,开阳、清镇地区可能偏重;突发性地质灾害占比较大,主要灾种有滑坡、崩塌、泥石流,滑坡占比较大。引发因素以降雨为主,工程活动在枯季也可能引发地质灾害。

三、重点防范区段和防范期

(一)重点防范区段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特征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以下地段是地质灾害易发区:

1.息烽鹿窝——西山;

2.开阳金中——息烽温泉采空区;

3.修文三岔河——鸭池河——乌当岸坡——清镇流长——犁倭;

4.开阳土竹——修文西冲——乌当可龙;

5.清镇暗流——林歹——修文平滩——平寨——白云摆茅——观山湖翁贡;

6.白云牛场——乌当三江河、贵阳市区(主要为人工活动引发)、城区周边及北部地区;

7.开阳花梨乡、龙水乡和冯三镇等构皮滩水库蓄水区及周边区域;

8.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区境内绕城高速沿线;

9.正在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沿线及采矿、建设等人类活动较为强烈的区域。

(二)重点防范期

降雨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期主要在5—9月;

人为因素和其他自然因素引发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全年防范;

地下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全年防范。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3号)要求,从“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预警、有监测、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等十个方面入手,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部门防灾减灾监管机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中心;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认真完成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全年不出现死亡人数超过10人的重特大型地质灾害。

加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筑府办函〔2015〕98号)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按照制度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主动将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日常工作中。

(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编制完善防灾预案,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把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矿山、工程项目所在单位;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监测重点,要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区(市、县)、开发区,乡(镇)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措施。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配备简易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印制地质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手册,发放明白卡,加强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演练,不断增强识灾辨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能力。

(三)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气象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区(市、县)、开发区,乡(镇),村要配备必需的预警设备,开展预报预警工作。

(四)加强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查处力度。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人类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防灾和治理责任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撰写鉴定报告,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4号)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认定;对责任已认定清楚的地质灾害,应责令并督促责任人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和治理经费;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因违反相关规定,人为造成地质灾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继续推进自然因素引发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搬迁工作。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经费的筹措,一是各级财政要纳入预算;二是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实施治理的项目要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关于申报治理项目的有关要求,备齐申报材料,争取国家及省、市的资金支持。

(六)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应急调查。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有计划地检查防灾预案中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防灾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要及时汇报,划定危险区、张贴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七)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使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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