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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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4日
六盘水市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36号),结合六盘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工作是指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府工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围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所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经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其他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其他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或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部门(单位)应当在政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办理本部门(单位)不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不受政务中心场地限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办件量少的部门(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共同设立综合窗口。
因政务中心场地限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单位)可以建立政务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办理本部门(单位)未进驻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因便民的需要,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同意,部门(单位)可以在适宜的地方设置便民办事点(以下简称便民点),作为本部门(单位)办理某个或某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
第五条本市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和职能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七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务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级政务服务的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和职能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组织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落实运行规则和服务模式,组织各进驻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就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目录,制定本级政务中心进驻方案,组织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及办事指南梳理、审核和公布,组织行政审批时限的压缩、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和相关工作;
(四)组织本级并联审批、全程代办、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休息日服务等延伸服务工作;
(五)制定本级政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政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六)承担本级政务中心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综合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进驻本级政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本级政务服务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进驻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兑现考核结果;
(七)对本级分中心、便民点开展指导、监督和考核。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明确本部门(单位)分管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政务服务事项和人员的进驻,并在进驻人员中明确首席代表,保持进驻人员稳定;
(二)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梳理本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操作规程或办事指南;
(四)与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共同保障办事窗口的办公条件;
(五)设有分中心、便民点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中心的管理方式,作好分中心、便民点的管理;
(六)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九条部门(单位)设在政务中心的办事窗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政务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负责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衔接;
(二)代表所在部门(单位)统一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统一送达政务服务决定;
(三)根据所在部门(单位)授权,直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将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分办到承办机构,并督促办理;
(四)贯彻执行各项政务服务工作制度;
(五)完成所在部门(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管理所在部门(单位)设在政务中心的窗口;
(二)行使所在部门(单位)授予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职权;
(三)将所在窗口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分办到所在部门(单位)的承办机构,并督促办理;
(四)代表所在部门(单位)参与联办事项的协调和办理;
(五)管理所在部门(单位)在政务中心使用的印章;
(六)代表所在部门(单位)与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联络。
第三章进驻管理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应当将不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不受政务中心场地限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中心。
因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等原因不宜在公开场所办理的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后,不进驻政务中心。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承办、决定、送达等全部办理环节,进驻到政务中心或分中心、便民点。
个别环节不能在政务中心或分中心、便民点办理的,由部门(单位)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应当将政务服务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机构向设在政务中心的办事窗口集中,成建制地进驻政务中心,并充分授权。
第十四条政府工作部门派遣到政务中心的进驻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在职在编人员身份,取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身份证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或者熟悉政务服务业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派遣到政务中心的进驻人员,原则上应当为该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或者熟悉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政务中心进驻人员2年一定,在政务中心工作未满2年的,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更换的,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商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目录管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增加、拆分、合并政务服务事项,或者调整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内容,部门(单位)应当将增加、拆分、合并或内容调整的情况,报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增加、拆分、合并或内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重新梳理其操作规程或办事指南。
取消、下放政务服务事项,部门(单位)应当在取消、下放前将取消、下放决定的依据报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暂停实施政务服务事项,部门(单位)应当在暂停实施前将暂停实施的依据和暂停的时间报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政务服务工作的要求,梳理出本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操作规程或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或办事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三)实施主体依据;
(四)办理条件;
(五)办理方式及数量;
(六)申请材料;
(七)规定办理期限;
(八)承诺办理期限;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十)主要办理程序和办理流程图。
上述第(三)项至第(十)项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作具体规定或规定不全的,由部门(单位)按照合法、合理、效能、便民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拟定。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梳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或办事指南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经审定的,由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实施的部门(单位)对外公布。
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操作规程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第五章事项实施
第十九条部门(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施政务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实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除部门(单位)设在政务中心的办事窗口以及所设的分中心、便民点外,其他机构不得受理政务服务申请和送达政务服务决定。
第二十三条部门(单位)、办事窗口、分中心、便民点,应当执行公开公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收件回执、限期办结等政务服务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分别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行联合办理或者统一办理。
实行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接受主办单位的安排、协调和督促。
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实施程序,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拟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政务中心应当布局合理,服务台面整齐统一,设有免费停车、办事等候、资料填写、文印服务、信息查询、传真收发、免费饮水、卫生间等便民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政务中心实行朝九晚五上下班制度,实行AB岗替岗制度。
第二十七条政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休息日服务、全程代办服务、绿色(特别)通道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务中心实施统一收费制度。进驻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其相关费用的收取应当在政务中心进行,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九条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第三十条分中心、便民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部门(单位)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的在线办理和电子监察。
尚未实现政务服务在线办理和电子监察的分中心、便民点,应当按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求,将政务服务工作情况抄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抄告的情况适时进行督办。
第八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在政务中心设立监察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考评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依据《贵州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执行,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参照《贵州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部门(单位)、办事窗口、分中心、便民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或者不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要求完成政务服务工作的,按照《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贵州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监察机关直接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并提供情况。
第三十六条政务服务工作列入机关目标管理,政务中心进驻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中心进驻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不占部门(单位)指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属驻市有关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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