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65号
颁布日期:2013-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5月3日

六盘水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标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09〕112号)精神及创建国家环保模式城市的要求,为全面开展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全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35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二、工作目标

削减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排放,落实“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全面启动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实行黄、绿标管理,不断改善空气质量。

三、开展时间、范围和方式

开展时间:从2013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开展范围:环保定期检测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及外市委托我市管理的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天然气汽车、焦炉煤气汽车及电动车)。

开展方式:机动车车主先到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机动车尾气,经检测合格并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报告及标志后,再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成立市人民政府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维稳办、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二)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全市在用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统一管理,确保在线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对市内开展检测工作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进行监管,对车辆排气检测进行把关,对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环保标志。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原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环通〔2008〕166号)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涉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黔公交〔2012〕92号)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查验机动车是否具有尾气检测报告书,凡没有尾气检测报告书的,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须在市环保局网站查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单真伪。

质监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计量认证和评审准则要求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工作,并限期整改。

交通部门负责对环保检测不合格车辆进行调修的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调修质量;对在经过环保检测合格后,在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到的车型进行技术鉴别的修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技术鉴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市内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执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1〕95号)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调修企业的收费行为实施统一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维护社会稳定方案,确保对扰乱社会治安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市维稳办负责指导公安部门制定在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维护社会稳定方案,对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级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及检验合格环保标志核发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2013年5月5日前,确定有资质的修理单位在机动车环保检测不合格时供车主选择进行调修使用;对经过环保检测合格后,在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到的车型,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局;协办部门:市环保局)

2.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在市级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布通告)。(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协办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维稳办)

3.2012年5月15日前,调试六盘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在市环保局网站设置尾气检测数据查询栏目,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检测站整改完善,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各项工作准备到位。(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协办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维稳办)

(二)检测阶段。

1.2013年6月1日起,开始对非营运车辆中的微型、小型车进行检测。

2.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对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及外市委托我市管理的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天然气汽车、焦炉煤气汽车及电动车)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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