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府办发〔2012〕152号
颁布日期:2012-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201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六盘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审批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批,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据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投诉举报制等各项内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五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擅自在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之外的其他场所受理、送达已进驻大厅的事项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六)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七)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八)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九)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不按审批规定办事,违规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二)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三)违规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四)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借机收费的;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接受申请人礼金、财物、宴请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十六)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

(十七)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向索要其他好处的;

(十八)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影响其他部门审批办理的;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影响行政审批办理的;

(十九)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二十)违反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批准人发生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指令、干预,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集体研究、认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

(六)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1年内发生3次以上行政审批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仍然发生同一性质、同一种类行政审批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抗拒、不配合对其行政审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由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相对人等提出,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需要对有关行政审批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指行政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人员;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科室负责审核的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视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事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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