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277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州交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我州农村地区“黑客运”、坚决遏制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维护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黔交运〔2012〕10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黔东南州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合督查小组:
组长:田应元(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副组长:魏肇成(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晓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张建华(州运管处处长)
梁吉钢(州交警支队支队长)
梁鸿庆(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蒙仕荣(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执法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运管处,张建华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黔东南州开展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及相关材料信息的收集、上报及协调相关事宜等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近几年来,我州农村地区私家车特别是7座以上面包车猛增,“黑客运”车辆数量和运营规模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把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全力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牵头,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2010年115号令)(以下简称“两个3号文件”和“省政府令”)等的要求,把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承担组织学习、落实“两个3号文件”和“省政府令”等职责,全面负责本地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发展农村客运等工作,并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交通、公安、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派出所、安监站等乡镇派出机构及村委会、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要认真履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使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长效化、常态化、制度化。
二、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动态监控、建立长效机制
(一)强化源头控制。要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农村地区非法客运行为控制在源头。一是建立完善农村车辆档案管理制度。乡(镇)派出所要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建立农村客运机动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基础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车辆相关手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和提高管理的针对性。二是建立健全重点人员、车辆和时段打招呼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安全协管员、村委会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车主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并督促其不得从事“黑客运”,在赶场天、红白喜事、节庆聚会、中(小)学生上(放)学等重点时段,要落实责任人对车主和交通参与人经常性打招呼,并重点进行跟踪。争取通过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跟“场”监管等制度,及时消除农村地区“黑客运”等严重违法行为,杜绝由此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三是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村民举报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农村地区“黑客运”行为,对举报查实的,应给予适当奖励。严禁公职人员从事“黑客运”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罚和处分。
(二)加强路检路查。要按照“及时高效、依法严处”的要求,加强农村地区路面管控。一是加强路面巡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机动车分布情况,针对农村地区面包车及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乡村干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安监站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交警大(中)队民警、派出所民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农村道路上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结合打招呼制度,建立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巡查制度,在赶场天、节庆聚会、中(小)学生上(放)学等重要时段,乡(镇)政府必须组织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严防超员和“黑客运”的行为。二是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公安交警和农村公安派出所的联勤联动制度,整合交警中队、驻村警务室、交通协管员、乡镇治保会等多方力量,强化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管控,搞好路检路查。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黑客运”行为,对当事人一律高限处罚。符合条件的,必须一律依法拘留,并抄告运管机构依法处理。运管机构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发车点、集镇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接到公安机关抄告的非法营运行为,要及时处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促检查,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各项重大事宜。三是充实执法力量。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执法单位存在的执法力量薄弱、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及时支持解决。
(三)抓好宣传教育。要按照“惩教结合,教育在前”的思路,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和要求,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和村两委会配合,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农村客运及打击和遏制农村“黑客运”的宣传教育。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村群众特点,采用通俗易懂的标语,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各项规定和宣传政策与村规民约制定相结合,非法营运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全民普遍教育与驾驶员、车主重点学习相结合,在田间地头,村口巷尾,利用赶集日、民俗节日、红白喜事等时机,开展多渠道、全方位、常态化的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引导农村地区“黑客运”主动放弃非法经营,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提高广大农村群众拒乘黑车、自我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意识。
三、发展农村客运、方便群众出行
要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农村客运工作机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农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调研,组织完善并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县乡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农村群众和全社会参与的农村客运发展机制,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和农村客运发展考核机制。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建管养运”一体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公路的新建和改造,加快通村油路建设,逐步打通县乡“断头路”,推进农村公路网络化,并同步建设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体系,实现有路必养。要把农村客运发展与农村公路建设有效结合,对因各种原因未组织验收,道路状况又较好的公路,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道路的安全通行性进行评估,经评估道路可以通行客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即可批准开通农村客运班车,力争农村公路发展建成一条,安全评估一条,客车通达一条。三是要进一步创新农村客运经营和管理方式。加强赶集日农村客运运力投放和调度,允许经营乡镇至县、村组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在乡镇赶集、节假日当地运力不足时,在赶集乡镇区域内不定线经营。大力发展由村至乡镇的区域经营车辆,经营者(含个体)、车辆和道路符合条件,只要经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其从事乡镇内或乡镇间某区域的农村客运经营,相关经营手续运管机构随到随办。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线路(区域),具体明确由县运管所或乡镇负责。四是要进一步发挥农村客运站的作用。重点保证已建成农村客运站的投入使用和农村客运站的合理选址。在农村乡镇客运站明确产权后,可交给运输企业经营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租,在车站功能不改变的前提下,可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确保车站正常运营。农村客运站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纳入社会公益用地范围,选址上应考虑方便群众、普遍服务等因素。五是要进一步落实和加大农村客运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农村客运车辆车船税免征和农村客运经营者个体工商费减免等规定。做好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燃油补助资金的统计和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和足额发放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四、明确责任、强化督查考核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两个3号文件”和“省政府令”,将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发展农村客运,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承担主体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工作力度。对工作不力,因“黑客运”等导致较大及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县乡人民政府及领导、其他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化督查考核。各县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发展农村客运,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督查考核内容,建立实行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尤其是乡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落实“两个3号文件”和“省政府令”及本《意见》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安全监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到县、乡开展督查工作。
自《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县市每年至少要开展二次集中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要根据本地实际,加大专项行动的频度、力度,不定期集中开展整治,保持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的高压态势,扭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被动局面,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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