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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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2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2009)、《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40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在州安委会设立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长由州质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州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州质监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质监局,州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制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
对于引起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受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由黔东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参加。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后,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州安委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复。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由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参加。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后,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州安委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复。
三、事故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要审慎稳妥进行,按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附件:黔东南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附件:
黔东南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袁贵波(州质监局局长)
副组长:杨晓春(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再琼(州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陈步飞(州质监局纪检组长)
杨志荣(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正周(州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白忠祥(州总工会副主席)
李开华(州安全监督管理局行业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质监局,陈步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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