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19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1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暂行)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促使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职责落实,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115号令、省政府办公厅〔2010〕116号、黔府发〔2009〕3号、黔东南府发〔200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含辖区内开发区)及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以州安监局每年下达各县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准(含高速公路),以及各县市辖区发生的较大(含)以上事故起数。
(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和社会综治考评,纳入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的职责和任务情况。
3.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4.规划、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5.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及安全管理员的配备,以及经费保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6.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7.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推动和完善、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
8.制定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9.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倒查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组织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机动车、驾驶员“户籍化”管理落实情况。
3.客运车GPS定位系统的安装、管理、使用情况。
4.道路交通安全标牌标识定期检查和评估,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及时完成设置和施划。
(四)销售源头初始化管理和重点单位的管理
1.对本辖区销售网点进行排查登记、台帐建立、销售协议签定和台帐情况。
2.定期对辖区销售、汽车租赁行业检查情况。
3.客运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和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动态监控平台建设和管理情况(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资质审查、台帐、档案管理、安全例检、GPS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和教育培训等)。
(五)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落实,互相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机制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⑴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完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⑵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⑶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各有关部门职责
⑴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做好公路治安防范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多警种联动配合,打击各类公路违法犯罪行为;指导乡镇派出所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搞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救援、处置等工作。
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对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和客运企业源头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依法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⑶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对城市公共客运营运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⑷公路部门:负责管养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道路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负责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公路设施管理,消除路障,维护路产路权。
⑸城市建设、市政管理部门:抓好城市道路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点的规划;对城区城市道路车辆临时占道停放进行管理;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⑹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道路交通协管员、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等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财政预算,并提供经费保障。
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机动车及零配件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的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行为;依法查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车辆的其他经营行为。
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量认证、技术标定和资格审定工作。
⑼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强化对拖拉机和驾驶人的管理,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对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拖拉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⑽旅游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会同客运部门对旅游客运车辆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⑾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学校普法内容,提高学校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学校建立和完善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止学校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
⑿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⒀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与事故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⒁卫生部门:加强“120”、“110”平台信息沟通,建立健全“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机制;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⒂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汽污染年度检测和抽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⒃民政部门:协助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交通事件善后有关工作。
⒄气象部门:及时准确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运输企业、客运车站等部门提供雨、雾、雪及凝冻等恶劣气候气象预警信息。
⒅专业运输单位:各运输企业、客运车站必须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每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对企业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⒆保险部门:建立抢救费用保障机制,对参保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预付伤员医疗抢救等费用;及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定损、理赔工作。
⒇新闻媒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通告等。
(六)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体系和管理机制
1.县市成立交通安全协会,乡(镇)成立交通安全联组,行政村成立交通安全小组。
2.落实红白喜事“打招呼”、“逢场必赶”责任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保责任制。
3.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加强交通安全协管员培训。
4.乡(镇)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危险及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整治等各项基础台帐,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管理及治理措施、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
5.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辖区驾驶员集中教育培训。
6.建立农村交通运输安全信息情报员制度并开展工作。
7.加强农村通村路、通寨路的管理。
(七)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制定本年度“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采取措施落实各部门各项工作任务。
2.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教育、公安交警、安监、农机等部门开展“小手拉大手、小人教大人”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3.乡(镇)、宣传、公安等部门开展多形式宣传教育,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平台,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4、客运企业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设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八)管理创新
1.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机制。
2.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纳入乡(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落实人员、经费,采取巡逻喊寨、互帮互管等形式,实行户户联防、人人联防、群防群管群治。
3.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通过减免税费、发放补贴、给予农村客运收费优惠等一系列经济、政策上的保护性扶持,严格车辆管理、保险、安检等有效监管手段,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有效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4.其他有明显成效的管理机制。
(九)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
1.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组织或参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2.“逢场必赶”、“传统节日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落实情况。
3.对外省生产在我州销售或外省生产并在外省登记上牌入户到我州行驶的“变型拖拉机”依法查处情况。
(十)道路交通应急处置
1.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拥堵等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2.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职责要求,在党委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采取抢救、预防和控制等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根据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采取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现场封锁等处置措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小组: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考核。
(二)考核形式:实行单列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与安全生产考核同步进行。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档案、实地抽查(乡镇、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1个和客运企业2个、危化品运输企业1个)、单位抽查等方式进行,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评分标准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目标考核标准》,评分原则实行单项考核加分不超过基础分值,扣分不产生负分。
(四)考核等次: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90分以上(含)为优秀,75分以上(含)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在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中,道路交通安全考评成绩达到优秀的才能评为一等奖,合格的只能评为二等奖或三等奖,考评成绩不合格不能评奖。
(五)一票否决:本行政区域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1起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因处置不及时或不当产生严重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考核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县市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比资格;被否决的县市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五、奖惩
(一)奖励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予以奖励。
(二)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人民政府,须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交整改意见。
(三)责任追究
1.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2.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3.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因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拒不服从交通应急指挥调度,在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未按应急处置要求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报或者谎报的,以及处置不及时或不当产生严重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六、附则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乡(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报州人民政府、州安委办备案。
(二)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目标考核标准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2〕194号附件.doc】
附件: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目标考核标准
(修改稿)
内容
项目考核依据及内容考核标准指标
分数综合
评分
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10分)以州安监局每年下达各县市(开发区)的控制指标为准每超一人扣1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扣2分/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扣5分/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不得分。10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19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无建立联席会议文件扣2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因人事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进行调整的扣1分;未明确有分管交通安全领导扣1分,每季度未召开专题会议的少一次扣1分。无整体规划扣0.5分,未按照上级部署制定专题宣传实施方案的扣0.5分,专题宣传无方案、总结的缺一项扣0.5分。5
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纳入社会综治工作进行考核。未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扣2分。未将交通安全纳入村组干部、驻村干部工作职责的扣1分。2
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每季度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督查,并进行通报,每缺一次扣0.5分;每季度未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评析整改的扣0.5分。2
配备并配足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落实并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乡(镇)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或明确专职协管员的扣2分;行政村未明确村级信息员的扣0.5分;报酬和奖励未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扣1分;未明确协管员工作职责或不在岗的扣0.5分。4
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未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扣0.5分,未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的扣0.5分。1
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县政府未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目标考核的扣1分;县政府未与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签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扣0.5分;乡镇未与行政村签定责任书扣0.5分;村与组、组与户未签定责任书扣0.5分;单位未与职工签定责任书扣0.5分。3
制定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未制定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扣1分,制定的加1分。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倒查和责任追究情况。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倒查、问责,未问责处理的扣1分。1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4分)县政府组织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乡(镇)治理。每季度未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扣1分/次;有排查无治理计划、方案或措施扣0.5分/次;州政府挂牌督办未按时限进行治理的扣1分/处,每治理一处加0.5分。年内重大隐患治理率,农村公路不少于30%,国省和高速不少于100%,每少10个百分点扣0.2分。4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户籍化”管理机制,完善客运车、校车、危化品车辆管理台帐,落实监管。未建立或及时更新营运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和驾驶人台账的每缺一项扣0.5分;实地抽查10辆车和10名驾驶人,资质不符或档案不全的扣0.2分/辆、人;乡镇未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台账的扣1分;弄虚作假的此项不得分。4
督促落实客运车GPS定位系统的安装及管理。未安装GPS或安装但失效的扣0.5分/辆;未明确专人进行管理的扣1分;监控到违法行为未进行处罚的扣0.1分/起。2
落实省人民政府[2009]3号文件规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每年未投入资金扣2分;2O块久性警示标牌每少1块扣0.2分;1OOO米防护栏每少100米扣0.2分。4
销售源头初始化管理和重点单位的管理
(9分)对本辖区销售网点进行排查登记,建立台帐,由安监部门统一备案。每年对辖区机动车销售网点调查统计,建立和完善销售网点台账,未建立台帐的扣2分,建立未完善的扣1分。2
督促销售网点制定销售台帐或明细,与购车人签定销售协议,落实安全职责。销售网点未与购车人签订销售安全协议的扣1分。有非法销售不在国家目录产品机动车、未取得认证资格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扣2分。2
定期对辖区销售、汽车租赁行业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定期开展车辆租赁行业安全检查,无检查记录扣0.5分,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扣0.5分。1
交通、安监、教育、治安、交警、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及单位监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点车辆单位安全检查,少一次扣0.5分;未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扣0.5分/次;对存在问题未督促整改或督促整改措施未落实的扣0.5分/次。4
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落实,互相协调、联动机制
(6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机制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强化联动。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的工作职责,查看各相关单位年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材料,未提供材料、措施不力的每个单位扣0.5-1分。6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体系和管理机制
(18分)县市(开发区)成立交通安全协会、交通安全联组、交通安全小组,形成农村交通安全联防体系。各县市未成立交通安全协会扣1分,乡镇未成立交通安全联组扣1分,行政村有30人以上驾驶人未成立交通安全小组扣1分(以文件为准)。3
落实红白喜事“打招呼”、“逢场必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落实红白喜事和传统节日“打招呼制度”扣1分;“逢场必赶”制度未落实扣1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未落实的扣1分。3
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乡镇政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每少一次扣0.5分(以方案、信息、简报为准)。2
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机动车登记台帐》、《机动车驾驶员登记台帐》、《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登记台帐》、《交通安全宣传登记台帐》、《道路交通事故登记台帐》、《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登记台帐》、《辖区危险及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整治登记台帐》,每缺一项扣0.3分。未落实危险、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管理及治理措施、人员、经费的,扣1分。3
加强交通安全协管员培训。每年开展2次培训扣0.5分/次;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扣0.5分。1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辖区驾驶员集中教育培训。乡镇和行政村每季度至少召集本辖区驾驶人和车主集中学习一次,每缺一次扣0.5分。2
开展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每年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扣0.5-1分。2
建立农村交通运输安全信息情报员制度并开展工作。未建立制度的扣0.5分,工作开展不力的扣0.5分。1
农村通村路、通寨路的管理。乡(镇)未落实管理措施、未明确人员及未建立村组管理制度的扣1分。1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分)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落实各部门各项工作任务。未制定每年度“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扣0.5分;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一项扣0.5分。2
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司法部门未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扣1分;教育行政部门未在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程,或开设但是每月达不到2个课时的扣1分。2
开展多形式宣传教育,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平台,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免费在广播电视等媒体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平台扣0.5分;行政村未设置宣传专栏扣0.5分;乡(镇)、村未明确专人负责的扣0.5分。2
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教育,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设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每月组织开展1次集中培训,少1次扣0.2分,客运企业、客车站等部位未建立宣传阵地、平台的扣1分。2
管理创新
(4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群防群管群治机制。发展农村客运交通。建立其他有明显成效的管理机制。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的扣1分。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群防群管群治机制成效明显的加1分。发展农村客运交通有效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的加1分。建立有其他成效明显管理创新机制的加1分。死亡事故或影响稳定的伤人事故未启动工作机制的扣0.5分/起。4
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
(8分)认真分析辖区交通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交通违法行为,手段强硬,形成高压态势。针对辖区交通违法特点和交通事故规律,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乡镇每月开展一次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以文件、信息、简报为准,开展综合整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少一次扣1分;乡镇政府每少一次扣0.5分。综合整治无酒后驾驶、摩托车交通违法、客运车超员、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非法营运、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每缺一项扣0.5分。6
投入科技执法管理技术手段。利用测速仪等科技执法设备开展监控,查处交通违法,未开展不得分,效果不好的扣0.5分。1
依法查处外省生产销售或登记上牌入户在我州行驶的“变型拖拉机”。未开展不得分,效果不好的扣1分。1
道路交通应急处置
(4分)各级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预案,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职,积极配合,加强联动,共同处置好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每缺一项扣0.5分(道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等处置预案);有预案无演练的扣0.5分。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有未及时报告、未及时救援处置、未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部门推诿不配合、不按规定上报信息等情形之一的扣2分/次。4
总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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