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1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为我州各县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造条件,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标管理的通知》(黔环通〔2009〕112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涉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黔公交〔2012〕92号)以及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黔东南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机动车环保标志为载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办理牌照和年检的把关,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通过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下称“环保标志”)管理,禁止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老旧车辆逐步淘汰等措施,缓解我州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污染压力,确保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大力发展工业腾出环境容量,并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州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2012年8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核发牌照或者办理年检手续,实现从源头进行控制。并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率>80%。

(二)2012年底前,初步建成州环保局机动车排污污染监控中心,实现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联网监控。

(三)2012年底前,制定并颁布《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规章的形式确保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监督工作。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在用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管理把关工作,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新车、外地转入车辆、在用机动车,一律不核发牌照或者办理年检手续。

2.环保部门加强对各环保标志核发点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排气超标车辆或检测数据无效的车辆不核发环保标志。

(二)积极筹建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1.环保部门积极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筹建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拟定监控中心建设方案,待资金落实后负责组织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发挥对全州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在线监控作用。

2.财政部门对污染监控中心建设资金予以支持。

(三)相关部门认真制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环保部门负责拟定《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稿)报州人民政府。

2.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按相关规定报州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四)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严禁排气检测超标车延长使用。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确保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全部淘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州政府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州环保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财政局、州法制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要求召开,商议机动车污染防治、环保标志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二)加大财政投入,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相关工作的需要,州环保局做好机动车监控中心建设方案,包括数据库开发、办公设备购置以及运行费用测算编制工作。州财政局负责落实经费,保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意义及政策。

加强对我州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由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是确保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主要措施,是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黔东南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一项要求。因此,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对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给我州各县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县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节能减排工作造成影响的,将按《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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