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发改委州水利局加快全州违规水电站限期整改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发改委州水利局加快全州违规水电站限期整改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发改委、州水利局拟定的《加快全州违规水电站限期整改措施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加快全州违规水电站限期整改措施的意见

州发改委、州水利局

我州水能资源丰富,全州理论蕴藏量332万千瓦,技术可开发量244万千瓦,技术装机容量270万千瓦。截止2010年底,全州已建、在建水电站装机容量达199.61万千瓦,占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的73.93%。这些电站的建成和投产运行,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电力支撑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前些年,随着电力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村水电成为社会资本关注的投资热点领域,开发速度明显加快。由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以及政府在监督管理存在的“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等多方面因素,出现了不少“无立项、无设计、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安全事故和涉水纠纷明显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水电可持续发展,我州也同样面临这些问题。为此,2004年我州按照中央、省工作部署对全州“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拉网式的清查和整治,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止2010年12月底,全州已完成违规水电站整改57座,但仍有63座违规水电站(见附件:黔东南州违规水电站清理整改责任公示表)未完成整改,不仅影响了我州清查整改工作,同时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贵州省水利厅、国家电监会贵州省电力监管办公室《关于违规水电站限期整改的通知》(黔水电〔2010〕41号)要求,全省违规水电站必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以确保水电站今后安全运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州违规水电站按限期完成整改,州发改委、州水利局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小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电〔2004〕27号)和《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州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规水电站整改销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审批和验收的原则实施

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小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电〔2004〕27号)要求,违规水电站整改销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审批和验收的原则实施: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级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州、县配合:

1.电站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000万立方米);

2.坝高在70米以上的(含70米);

3.电站装机规模在10000千瓦以上的(含10000千瓦)。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州级负责,县级配合:

1.电站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含100万立方米);

2.坝高在30米至70米的(含30米);

3.电站装机规模在500千瓦至10000千瓦的(含500千瓦)。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负责:

1.电站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

2.坝高在30米以下的;

3.电站装机规模在500千瓦以下的。

二、抓紧落实整改,按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一)对已完成工程的前期审查批复各项工作并按程序依法选择各参建单位的电站,应抓紧督促项目业主开展竣工验收。

(二)对已完成工程的前期审查批复各项工作但未按程序依法选择各参建单位的电站,应立即完善相关补办手续,落实各参建单位。对无法弥补的建设程序,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量检测评定意见可作为质量评定的依据。同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电站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写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书》,即:库容在100万方以上(含100万方)或坝高在15米以上(含15米),以及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至100万方或坝高在10米以上(含10米)至15米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

(三)对于“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应按以下要求完成:

1.补办项目的审查审批手续,应提供以下要件:

⑴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开发权协议或证明;

⑵提供当地供电部门电站上网运行时间及安全运行的情况证明;

⑶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电站设计报告或设计复核报告,以及相关的专题设计报告书(表)。

⑷属州、县审查审批的范围一律采取审批制进行补办手续。由州、县发改、水利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查审批权限共同组织审查审批。

2.其他相关的参建单位的补办手续按本意见的第二条第二项的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四)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及审核,按分级负责的原则。

1.电站装机规模50000千瓦以上(含50000千瓦)或电站水库库容1000万方以上(含1000万方)的由省水利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监报告;

2.电站装机规模在10000千瓦至50000千瓦(含10000千瓦)或电站水库库容100万方至1000万方(含100万方)的由州水利局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监报告;

3.电站装机规模在10000千瓦以下或电站水库库容100万方以下,由县(市)水利局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监报告。

(五)工程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同级发改、水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要件:

1.提供水电站设计审批文件(含专题审批文件);

2.提供质监单位出具的质量评定报告书或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评定意见;

3.提供大坝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书(指符合要求的水电站)。

三、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移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编制水库防洪调度应急预案和水库调度运行计划,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

四、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但未按期完成整改销号的违规水电站,州、县人民政府将责成当地供电部门强行解网,并放空水库运行,以确保水库水电站的安全运行。

五、本意见适用于已建并投入运行的违规水电站,对于违规在建的水电站应立即停止施工整改,放空水库运行,并责成公安、供电等部门停止施工炸材和用电供应,待整改和补办手续完善后,方可复工建设。补办手续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黔东南州违规水电站清理整改责任公示表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1〕43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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