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10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05号
各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日
黔东南州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有效遏制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达到清费治乱的目的,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全国、全省和全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州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全面深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清理取消不合法涉企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法制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黔东南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张仕福(州委常委、州委政法委书记、州人民政府
副州长)
副组长:龙国际(州工信委主任)
李明德(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纠风办主任)
张孝云(州发改委主任)
李正相(州财政局局长)
皮洪奇(州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刘开焯(州工信委副主任)
王家斌(州监察局副局长)
朱远奎(州公安局副局长)
罗远光(州民政局副局长)
付志光(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朝军(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龙新林(州交通局纪检组长)
李安全(州国资委副主任)
刘泽安(州农委副主任)
吴宗炳(州商务局副局长)
吴利群(州环保局纪检组长)
吴清德(州总工会副主席)
粟芳(州工商联副主席)
张芳和(州国税局纪检组长)
黄大松(州地税局纪检组长)
陈步飞(州质监局副局长)
欧鸣飞(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芳旺(凯里供电局总会计师)
唐标(州政府督查室副科级干部)
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工信委,龙国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任务及内容
(一)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为重点,进一步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
1.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州已出台的涉及企业的各项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确保国家、省、州关于经济发展各项战略措施的执行。
2.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州应对金融危机、调整产业结构出台的涉及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确保国家、省、州经济平稳运行。
3.进一步加大对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保证企业真正得到实惠,以减轻企业负担。
4.进一步加大对优惠政策贯彻执行的督促力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为企业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5.进一步抓好国家、省、州已经取消或停止的收费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收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已经明确取消或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不得变换名目向企业收取,不得分解项目向企业收取,也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变相继续收费。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减负工作力度
1.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2号)、《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东南党发[2009]22号),抓好已出台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负担。
2.认真清理制约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规定。对政府部门涉企收费、摊派等方面的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制约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加重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不合理负担和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逐步清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待遇、公平竞争。
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执收行为;规范税收征管,避免重复征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肃查处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行为。
(三)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1.继续加强对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的专项治理。贯彻执行《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服务行为。按照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和省关于清理整治中介机构收费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治理行政审批前置性的强制准入规定和项目申报的中介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的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乱收费、高额收费和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等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规范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整顿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2.规范对企业的各类检查、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等行为。对企业的检查,严格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39号)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精神,严格规范进出口商品、国内部分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服务和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过高、重复检验检测的问题。
3.围绕实施我州产业振兴计划,开展冶金矿山企业负担专项治理。
(四)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把依法行政与企业减负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行为;要加强监督,预防和减少政府及部门越权越位执法和不作为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州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黔东南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黔东南府发〔2009〕29号)及时确定相应的细化、量化标准,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做好帮助企业解困和维护合法权益工作
1.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调查研究工作。对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和影响发展的政策性问题,当前实施的经济调整政策对部分企业增加了较重负担的问题,企业发展环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2.要把减轻企业负担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将治乱减负工作的方法和着力点从对权力机关的监督转变到对企业维权的引导和帮助、完善企业维权渠道和维权保障上来,引导和方便企业及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维权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在扩大企业参与、反映企业诉求、消除不满、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维权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继续做好涉车收费及公路“三乱”治理工作
1.继续做好涉车收费和涉车处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2009年取消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督促和落实力度;加强对道路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抓好《贵州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定》、《关于向社会公布固定监控设备设置情况的通知》的贯彻落实,规范涉车处罚行为。
2.加强对交通、公安、农委、林业等上路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将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上路检查、收费和处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和收费。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具有上路执法权的执法部门,违反规定自行上路查车、收费、罚款的要坚决严肃查处。
3.做好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按照《贵州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取消工作。
(七)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进程
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在维护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收费管理和企业减负工作机制。
(八)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督促落实国家、省、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保持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全州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组织发改、财政、监察、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开展对落实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
四、专项治理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6月25日启动至11月5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启动部署阶段。(6月25日至7月5日)
1.州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州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召开部门负责同志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于7月3日前向州治理和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报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及时召开企业法人代表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代表意见征求会,广泛宣传国家、省、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的政策措施,让企业真正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排查清理、自查自纠阶段。(7月8日至8月8日)
1.由涉及向企业收费的部门、单位进行自查,完成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认真梳理国家、省、州各项惠及企业政策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针对企业行政性、事业性等所有缴费名目进行对照、排查。根据排查情况进行彻底自纠,不留死角。
2.对企业负担较重的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和跟踪,建立相关制度,认真填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表》。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连同统计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公开评价、检查整改阶段(8月8日至9月8日)
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公开评价,一是各县(市、区)召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和民营企业代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公开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二是由州工信委、州监察局牵头,9月8日前用七个工作日的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干部、有关企业代表等力量,采取县对县的方式进行县与县之间的评价。
第四阶段:回头抽查检查、查处打击阶段(9月8日至10月8日)
一是各县(市、区)、各部门自行开展回头看,对工作进行查缺补漏。二是由州工信委、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抽人组成督查组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薄弱环节,查基层台帐、查重点环节、查突出问题。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由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乱收费不整改,继续乱收费的由监察或政法有关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依法依规打击处理。
第五阶段:总结上报阶段(10月8日至11月5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0月25日报州减负办公室。州减负办公室在汇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于11月5日前报省减负办。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州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减负工作,主要领导要精心谋划、积极推动,确保工作做到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和迅速启动实施。
(二)建立和落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四项”制度。一是建立和落实情况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州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减轻企业负担信息联络员,并将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州工信委(州减负办)、州监察局。各县(市、区)、州直部门要及时报送和反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建立和落实调度制度。强化专项治理的统计调度,实行周调度制。各县(市、区)及州直相关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台帐统计调度,并于每周五上午11时前报州减负办。三是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跟踪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的作用,利用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宣传发布相关信息等。各项报道工作须经审核后方能发布。四是建立和落实督查检查制度。州成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重点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及时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各部门、各县(市、区)要加强自查和自我整改工作,确保减轻企业负担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学习,准确掌握政策依据和标准。各级各部门要自觉主动加强学习中央、省、州减轻企业负担和惠及企业的相关法规政策,准确掌握政策依据和标准,自觉执行强制性规定和要求,全力做好我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州、县(市、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各自承担的牵头任务或负责的工作,积极协作配合,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减轻企业负担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与监察、公安、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和政法有关机关要严格执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对企业反映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做到举报案件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通过查处案件,既解决现实问题,又达到教育警示、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的目的。
(六)加强舆论宣传,增强监督效应。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业主恳谈会制度和企业业主对涉及企业收费的部门、单位评议制度,掌握和反馈各级各部门、单位收费情况和服务质量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文件和政务信息,公布收费减免目录,宣传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增强监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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