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黔南府发〔2013〕13号
颁布日期:2013-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

黔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黔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州级财政预决算草案。

(二)编制或者调整全州性的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制定或者修改全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四)州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专项基金的安排,州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制定或者调整全州性的改革开放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七)制定或者调整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住房保障、地方金融、物价调整、扶贫开发等重大措施。

(八)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十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明确指示或者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十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由州人民政府提出草案或者建议的重大事项。

(十三)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认定的事项。

(十四)需要州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应当坚持民主、法治、公正、时机、择优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众参与。

(二)专业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重大决策的确定和起草

第五条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重大决策建议:

(一)州长、副州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二)其他州级国家机关,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三)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当年度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建议目录。特殊情况也可临时提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一些事项需要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可以通过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

第八条州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决策建议,决定是否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第九条超过总数1/2的州人大代表或者州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建议的,应当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超过总数1/2的州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州政协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建议的,应当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第十条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由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承办。

决策草案起草单位(部门)或人员应当经过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起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重大决策涉及有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决策草案提出不同意见的,由承办单位或部门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或部门在报送决策草案时要说明情况。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主要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向社会公众公布重大决策的如下事项:

(一)决策内容。

(二)主要依据、制定理由和情况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时限。

(四)其他应公布事项。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或部门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汇总、整理、分类,并形成是否予以采纳的书面意见。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吸收、采纳。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公布,不予采纳的要做适当说明。

第十六条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应按照公正、可操作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参与人员。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布。

座谈会代表应在一定辖区内各组织中随机抽取,经本人同意,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应该由普通公众、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应当按照《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专业论证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内专家或学者从专业的角度对重大决策进行科学性论证。

第十八条专业论证可以采取专家论证、委托专业机构论证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论证等形式进行论证。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应选择专业水平高、讲诚信的专业机构。

第十九条州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库,保证专家资源的丰富和权威,同时配套建立专家诚信档案,作为专家库更新的依据。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重大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坚持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一致。

(二)重大决策的实施结果与目的是否一致。

(三)重大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重大决策可能产生的显性风险和潜在的风险。

(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等。

(六)重大决策的中、长期利益及短期利益。

(七)重大决策失误时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指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四)采取科学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五)撰写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征求意见的综合情况材料,专业论证、风险评估报告。

(四)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的法律意见书。

(五)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七条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重大决策应当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时,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员参会时有效;特别重大事项,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会有效。

第二十九条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三)专业(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条重大决策进行集体讨论,应当在会前3日内告知参会人员,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集体讨论过程中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就重大决策相关情况作汇报,并回答参会人员提出的与决策相关的问题。

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会议应当记录每位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并制作会议纪要。

州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重大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经集体讨论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州长签发。经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草案不得实施。

经集体讨论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州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集体讨论。

经集体讨论作出暂缓决定的,暂缓超过1年期限,决策草案自动废止。

经集体讨论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组织再次讨论,并形成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不应公开外,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决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

州人民政府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七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州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州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章决策执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州人民政府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九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重大决策执行效能的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应当将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及时将审计报告呈报州长和分管副州长。

第四十条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人民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州人民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州人民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十章后评估

第四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决策具体情况,对重大决策进行后评估,重大决策后评估由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后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重大决策承办单位(部门)或者州人民政府提出重大决策后评估建议。州人民政府审定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在15日内启动后评估机制;认为没有必要的,在15日内告知建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后评估机构应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向重大决策实施部门、相关行业性组织和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并采取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重大决策实施信息。

后评估机构在启动后评估机制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重大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可以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中止执行,州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重大决策实施部门。

第四十五条重大决策后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实施的成本与产生效益分析。

(三)产生的近期效果和可能的长远影响。

(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重大决策后评估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后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中重大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重大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重大决策的总体评估,对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

(二)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重大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应及时作出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风险评估机构、合法性审查机构、后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本规定完成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意见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对主要责任人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诚信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尽职履行合同约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解除合同,由有关主管部门降低信用等级、撤销政府赋予的荣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参与重大决策的机构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不及时决策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的重大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策。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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