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3〕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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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会办公室:
《黔西南州道路交通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黔西南州道路交通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2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检查审核,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被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责令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客运企业加强行业互助,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积极培育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工商局、州发改委、州人行、州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2.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班组建设。道路运输企业须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字〔2012〕16号)要求,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制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须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以前达标,对未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相应资质。(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质监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三)严格道路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道路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控制单程1000公里以上的班线夜间运行时间。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确保道路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驾驶时间连续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充分发挥卫星定位系统的功能,严禁非接驳道路运输试点的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行驶。开展道路长途客运班线清理整顿,对不具备停运或者接驳运输条件的,逐步取消班次。(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4.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将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预警指标调整为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严禁客运车辆夜间(晚22时至早6时)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对不按规定上路行驶的道路客运车辆,依法对道路客运企业及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5.加强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客运车辆监管,如遇恶劣气候,客运企业须及时向客运驾驶人发送预警信息,责令运行中的客运车辆就近停靠在服务区或休息点休息,同时调整未发出班次,防止客运车辆进入恶劣天气区域道路。(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气象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6.加强道路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切实抓好旅游包车整治,定期组织开展对道路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清理排查,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全面落实包车业务网上备案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规审批路线、发放空白包车证和违规租用旅游包车的,一律倒查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旅游局、州公安局、州安监局)
(四)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对道路旅游包车、三类以上公路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一律停止营运,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监控有效,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道路卧铺客车应安装视频装置,鼓励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对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动态监管长效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实时监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行驶动态,对道路上异常停车、超速行驶、超时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对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止运营立即进行整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旅游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安监局)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8.切实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结合我州实际,在考试中增加按信号灯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模拟高速公路行驶、连续急弯山区路行驶、隧道行驶、雨(雾)天行驶、湿滑路行驶、紧急情况处置等方面的考试项目。(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9.将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作为核定其招生及考试受理名额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严格核定驾驶人培训机构能力,按照培训能力核准其招生数量。(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10.完善各考场的监管平台系统和驾驶人考试远程监控中心建设,实现考试系统参数、评判数据实时监管和异常数据自动报警。对驾驶人考试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随机抽查,切实加强考试监管。(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11.每季度对辖区内驾龄不满3年的汽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情况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建立考试发证责任倒查机制,凡是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汽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发现违规培训、违法违规发证,考试把关不严等问题的,一律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12.科学合理规划全州驾驶人考场建设布局,按照“智能评判、远程监考、机动巡考、异地监考、整合资源”的要求,建立考试业务监控平台系统,切实加强对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考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严厉查处违规考试行为。(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六)严格汽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3.不定期对汽车驾驶培训机构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复核,凡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0)要求的,暂停培训业务。推进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应用,对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违规行为的驾驶培训机构,暂停其培训业务并向社会公布。对各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车进行清理,对违规使用教练车或教练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取消教练车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教练员的监督管理,从事教练员工作的必须持有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车型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实行教练员“黑名单”网络管理制度,对教练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贿赂考试员、参与考试作弊等的,取消其教练员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七)加强汽车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4.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严格道路客货运驾驶人资格审查和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客运驾驶人接受继续教育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货运驾驶人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少于24个学时。(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安监局)
15.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管理,建立健全聘用及解聘制度。对道路客货运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的、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12个月内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营运客车串线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的,依法严惩并要求企业解除聘用。(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
16.建立以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校车等为重点的车辆综合监管平台,完善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建设,将客车、校车以及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公路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信息、违法违规、交通事故等信息及时录入,实现交通事故、交通违法、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共享。制定出台针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州教育局)
三、提高机动车辆安全监管
(八)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17.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落实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或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公路营运车辆一律责令退出营运市场。(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质监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18.制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强化责任追究,督促检验机构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性能检查、线内检验项目。严厉打击主要项目查验不到位、弄虚作假、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州质监局、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19.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严格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销售报废汽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格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商务粮食局、州工商局;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州质监局、州工信委)
(九)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20.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府令141号)规定,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不得销售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州质监局、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工商局)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21.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进行排查分析,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黔西南州实际,进一步提高道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质监局)
22.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时,要有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州公安局)
(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23.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加大道路安保工程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全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收费道路经营企业要加强道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况。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等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24.统筹规划建设道路灾害性天气自动监测站网,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暴雨、浓雾、团雾、雪凝等恶劣气象信息。(牵头单位:州气象局、州交通运输局)
(十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5.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方案,落实治理资金。以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为重点,对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危险和隐患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对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和问题突出的隐患路段提出治理对策,实施挂牌督办。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设立管理台账,确定治理工作重点、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道路沿线焚烧秸秆,晾晒谷物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进行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州农委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三)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26.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计划,拓展延伸农村地区道路客运覆盖范围。严格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08〕28号)和《黔西南州农村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州府发〔2009〕25号),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政策,农村公共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享受同等优惠扶持条件,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规范农村道路运输秩序,进一步创新农村客运经营和管理方式,严厉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等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27.认真落实《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新建、改建农村道路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缺乏交通安全设施的农村道路,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原则,逐步完善。(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十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28.建立健全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统筹部署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本地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29.推行农村机动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户籍化管理,由各村对本村机动车及驾驶人开展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并按“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每半年将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资料及变动情况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无证驾车村民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消除源头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以“集市流动警务室”为载体,深入乡(镇)为老百姓办理机动车入户和驾驶证,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强化农村机动车源头管理。(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责任单位:州农委、州公安局)
30.增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每50公里聘请1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管理。明确各行政村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兼职协管员。(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31.适时组织安监、公安等部门,开展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农村非法营运、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整治行动,特别要开展针对两轮、三轮摩托车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州公安局)
32.鼓励成立乡(镇)驾驶人协会,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和驾驶人的桥梁作用,提高群众交通安全自律自教意识。(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33.建立红白喜事及传统民俗活动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安全管理人员跟“场”监管等制度,及时消除农村群众搭乘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严重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责任单位:州农委)
34.严把拖拉机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审验、发证关,严格拖拉机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加强对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控,严防拖拉机违法载客。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州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五)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5.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超速超员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驾驶、涉牌涉证、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两辆摩托无证超员飙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控、严管、严处。对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交通流量大的县乡道,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和测速监控力度。严格查纠三轮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人、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制定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的范围。(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36.推进城市“畅通工程”建设,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12年版)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的通知》,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长效机制,重点治理酒后驾驶、争道抢行、车辆乱停乱放及行人违规横穿道路等行为。(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37.建立治理大中型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大中型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问题,各地要制定大中型货车严重超载超限治理措施。(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38.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严格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人资格条件,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及驾驶人排查清理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安监局、州公安局)
39.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确保沪昆高速公路黔西南段和320国道黔西南段、关兴公路、兴(义)-巴(结)公路文明交通示范路的创建活动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十六)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40.按照公安部《“十二五”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全面提升公安交警执法执勤能力。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国科发高〔2008〕120号),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增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救援能力,积极开展科技示范路创建活动,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发改委)
41.2015年以前完成各地公安指挥中心与交通“12122”指挥中心的对接,建立健全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加强对违法证据采集、肇事逃逸联合布控、道路交通事故取证等的配合,实现违法信息和监控信息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42.全面落实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省级转递工作,完善查询和通知制度,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后3日内向群众提供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43.按照公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接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具体方案,实现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及时、准确的接入征信系统,推动道路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信贷等挂钩。(牵头单位:州人行、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保险行业协会、州银监局)
(十七)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44.统筹建立健全消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建设,配齐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州安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局)
45.针对事故易发时段、地段和形态、伤亡等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安监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局)
46.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及时救治。(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保险行业协会、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47.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年度计划,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48.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免费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专题栏目。(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州文广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
49.协调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国交通安全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公德意识。(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文广局)
(十九)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50.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工程,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强化半年和年度检查,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文明驾驶监督以及文明驾校、文明驾驶人评选等活动。(牵头单位:州文明办;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51.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常识进课堂制度,督促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组织中小学校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二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52.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培训机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制定驾驶人交通安全动态宣传培训教育制度,设立宣传教育室。利用公路沿线广告牌(墙、板)、服务区、LED显示屏、可变信息板等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出行、文明交通等常识。依托驾校、中小学校和行业团体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开展互动性、体验性、趣味性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依托市民学校、道德讲堂、乡镇文化站等基层宣传文化阵地,组织开展社会宣传活动。依托和发动新闻媒体、艺术团体等社会力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牵头单位:州文明办、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一)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53.严格落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5号)规定,分级对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牵头单位:州安监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监察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二十二)加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54.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营运客车违法行为,严禁营运客车超速行驶、严禁营运客车超员行驶、严禁营运客车串线行驶、严禁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严禁客运企业以包代管,对违反规定的客货运企业和驾驶人严格处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查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客运车辆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一律记12分;对客运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一律降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酒后驾驶营运客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拘留处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实施行政拘留;对疲劳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责令停车休息;对货运车辆、摩托车和农用车辆违法载人的,一律按规定处罚并卸客;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一律暂扣。要严格落实客运车辆抄告制度,公安交警查获的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抄告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农机部门要强化对农机牌证车辆的源头管理,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拖拉机上牌,严禁未经培训发放驾驶证。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厉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委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责任单位:州安监局)
55.按照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处置预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和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原因、应对处置等信息。(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56.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实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保障措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汇总研判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每年1月4日前向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责任单位: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四)加强工作考评。
57.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考评办法,细化考评指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职责情况实施考评。(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二十五)确保经费保障。
58.制定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入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探索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安监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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