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重点,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全面加强人、车、路、企业和设施建设,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坚持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科技引领,信息主导,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坚持管理创新,务求实效,为建设经济强市、和谐沧州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
(一)落实管理责任
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改安全隐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报告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并严肃处理责任人。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履行监控主体责任,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故意遮挡信号、破坏定位装置的驾驶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强化管理措施
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要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录入动态监控平台,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不得聘用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有满分记录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所属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调离驾驶岗位。定期查询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每季度对驾驶人从业行为、车辆驾驶安全常识和消防安全常识进行考核。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禁止7座以上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在全市道路上运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夜间不得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有暴雨、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时,客运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企业要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三)加强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要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立即组织清理整顿本地运输市场,限期取缔挂靠经营车辆。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完善企业安全评估和激励约束制度。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要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交通违法多、安全制度不落实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较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对安全隐患突出或不认真整改的企业,禁止其所属车辆上路行驶。
三、强化驾驶人培训和管理
(一)加强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驾驶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和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并与公安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培训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公安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学员的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率、肇事率,交通运输部门将其作为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制定驾驶培训机构场地、设施、教练员等条件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
公安部门要加强大中型客货驾驶人考试中心建设,严格考试程序,全面实施智能化评判,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对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高速公路、复杂路况、恶劣天气、车辆火灾及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要增加夜间驾驶考试。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三)强化客货运驾驶人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大中型营运客货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名单。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共同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将重点车辆和营运驾驶人的年度审验与道路交通安全记录挂钩。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
四、强化车辆安全管理
(一)加强客运车、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并会同公安部门清理整顿现有长途客运班线,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共同建立旅游包车信息资源库,将持有运营手续、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采集入库,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公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雇用旅游包车信息资源库中的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驶出沧州市区的公交车辆和县域短途公交客车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大力推广易县校车管理经验,对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府主导、教育牵头、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范畴和教育系统综合考评,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严格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撤校、并校审批,保证学生就近上学,减少交通风险。学校、幼儿园要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易县“十定”做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核发标牌、审查驾驶人资格,严厉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校车给予适当补贴。教育部门要将校车交通安全列入安全生产重点考核内容,督促本系统所属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保证学生、幼儿交通安全。
(三)加强重点车辆运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要严格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已出厂或在用的,运输企业和个人要积极安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安装使用。自2013年4月1日起,所有新增、更新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和8吨级以上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须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四)加强机动车安全性能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车辆生产准入管理,加强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车载灭火器配备纳入车辆年检。对未配备灭火器、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道路运输证。生产企业要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质监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进一步严格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商务、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到“十二五”末,淘汰全市所有注册的“黄标车”。对逾期未进行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车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改装、拼装等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质监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责令其停止销售,依法予以处理。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制度
交通、城管、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严格监督执行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推行由公安部门从始至终参与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机制,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加大燃油税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和校车途经路线,要按照技术标准完善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产业布局、居住配置以及交通发展的关系,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
(三)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要由主管领导牵头,并做为主管责任人,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市、县两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
(一)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区)”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级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计划,落实资金,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分批分期进行整治。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安全问题。
(二)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乡(镇)政府要明确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乡(镇)政府农村道路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设立主管交通安全的副乡(镇)长,将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事故预防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范畴。要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共同做好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安全管控。要结合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全覆盖工作,落实“一村一(辅)警”模式,赋予辅警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调解、交通秩序维护、交管信息反馈等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络,使交管工作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农村集日、节假日期间要增派警力,加强秩序混乱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农机管理部门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三夏”、“三秋”期间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占用消防通道、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城管部门要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清理马路市场,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渣土车、工程车、三轮车治理,净化城市环境。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公安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定期向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通报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沧州市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政策扶持力度,落实专项建设资金,保障道路视频监控、智能信号控制、交通诱导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进度,提升城市交通科技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进高速公路、国省道视频监控、交通诱导等管理系统建设,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道路及重点车辆监控等资源。要完善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联勤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各级政府要建立文明交通社会信用体系,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多部门联合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卫生等部门联动的市、县两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机制和急救通信系统,建立医院绿色救助通道,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
八、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社区、学校、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公益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免费公益宣传。
(二)推进文明交通素质教育
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各级文明办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城市文明交通指数测评办法,将城市文明交通指数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考核依据,将单位人员、车辆文明交通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教育部门负责监督中小学校将交通安全纳入教学计划,落实课时、师资、读本和考核,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强化宣传警示教育,开展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文明驾车。
(三)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升职业驾驶人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加强交通安全电视频道、网站建设和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同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落实道路交通管理资金,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建立与道路里程、机动车同步增加机制。编制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变化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正常减员数量补充警力,优化警力配备。适时调整公安政法专项编制向交警基层一线倾斜。财政部门对现有交通安全员予以工资及相关待遇保障。
(三)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交管、路政、运政等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从严管理、规范执法,针对队伍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教育整顿,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等违法违纪问题。禁止交通协管员直接从事执法工作。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整改非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化执法信息公开,依法公开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以及收费和处罚标准。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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