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5.28”全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场会和全省“6.20”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视频会议精神,彻底解决我市农村地区“四差一缺”(路况差、车况差、安全意识差、秩序差、管理缺失)问题,进一步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力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明确各乡镇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机构、领导和人员,要下发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或通知,落实乡镇政府在农村道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责任。乡镇要明确一名副职主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并配备交通安全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治保会、派出所、农机站和驾驶员协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各村要从“两委”班子中明确一名干部担任交通协管员,逐步从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和群众中组建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着力解决农村出行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要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计划,落实保障资金,对新建、改建农村公路的,要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县乡政府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管理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迅速整改。

三、加大农村地区重点车辆源头管理

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实际,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源头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营运客车、出租车、城乡班线客车的源头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车辆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员、村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作用,定期摸排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情况,重点掌握报废车、面包车、无牌无证车辆情况,建立台帐并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劝导、提示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大农村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力度,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联合各方面力量,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对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营运客车及农村面包车超速、超员、客货混装、拖拉机、农用车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治理。积极开展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以及隐患点段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隐患提出详细的治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隐患及时得到整改消除。

五、深入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员、村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作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制度化。要在路口、村口、学校、村委会设立宣传栏、宣传角、宣传点,有效利用农村广播站,每月开展一次农村交通安全专题广播,定期开展教育、劝导、提示活动。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教育部门要将中小学交通安全纳入教学和考核计划,夯实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警示、提示、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示范乡镇、村庄、学校和文明示范公路评选活动,促进文明交通建设。

六、严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督导考核

要将农村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单位考核目标。要将农村交通事故起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和村,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有关责任领导、责任人取消评优资格,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逐级倒查责任,严格实施刚性问责。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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