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交通规费征稽转岗人员经费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交通规费征稽转岗人员经费管理的通知

豫交文〔2013〕40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安置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6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原交通规费征稽转岗人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确保队伍稳定和路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经费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资增长政策,一次性调整原交通规费征稽转岗人员经费补助标准。调整后的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作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补助基数下划至市县,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以后人员经费调整由市县统筹本级其他财政供给人员统一安排,省级不再负担。

二、规范经费保障渠道

按照有关规定,原征稽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原征稽机构经费来源渠道,切实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其中:

人员经费管理。原征稽转岗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由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当地人社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标准进行核定。省级确定经费补助基数下划后,以后调整人员经费由市县统筹本级及其他供给人员统一考虑;省级下划基数用于人员经费后若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可用于各级新成立的路政管理机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管理。原征稽机构人员已按照豫政办〔2009〕69号文件的安置方案进行了转岗,其编制、人事、经费等均由当地政府管理。各地要按照当地财政供给人员的政策规定和同工同酬原则,统筹考虑事业发展状况,切实保障新成立路政管理机构的经费供给,确保路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经费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的,财政、交通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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