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安置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豫政办 〔2009〕69号
颁布日期:2009-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安置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9〕6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安置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周密部署,切实解决好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转岗安置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精神,为妥善安置我省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实现平稳过渡、顺利转岗,切实保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交通规费征稽人员的转岗安置工作按机构编制和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总负责。安置工作坚持“四个不变”原则:保持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事权不变,保持省、市、县(市、区)原机构编制和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保持原有的经费供给渠道不变,保持人员的身份性质不变。

二、安置途径

各级政府要高度负责,统筹协调,多渠道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安置措施和途径:

(一)自愿提前退休。参照全省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鼓励年龄50岁以上、工龄3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自愿提前退休。

(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市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人员转岗从事市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其他相关交通业务;县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人员转岗从事县(市、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其他相关交通业务;离退休人员由省辖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

(三)税务部门接收。待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编制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现有在编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中择优录用或调任到税务部门。

(四)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多渠道安置。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多途径、多渠道安置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各部门招录工作人员时,要优先从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中选用。

三、保障措施

(一)各省辖市政府负责交通规费征稽人员队伍稳定工作,确保人员安置期间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并做好清欠退费、清产核资等工作。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安置期间的人员转岗培训。(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期间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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