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安政〔2010〕42号
颁布日期:2010-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政〔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水平,规范完善城乡低保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质量,着力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原则,把规范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作为着力点,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注重解决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健全制度体系、规范操作方法、落实资金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能力建设、改善城乡低保工作社会环境,提高群众对低保工作满意度”为目标,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城乡低保制度更好地惠及全市广大困难群众。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主管民政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人社、民政、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统计、物价、房管、金融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重点研究协调城乡低保方面的工作。

建立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形成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办事处)的逐级考核工作机制,增强各级政府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重点考核各县(市、区)城乡低保工作能力建设情况、干部培训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信访案件落实处理情况等规范化管理内容,其中低保工作能力建设应该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加强城乡低保机构建设,按照有机构理事、有人员办事、有资金和条件干事的要求,健全城乡低保工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县(市、区)民政局成立低保中心,根据保障规模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素质高、业务精、有责任心的人充实到低保工作队伍。县(市、区)低保工作机构应安排落实5—10名专职工作人员。乡镇(办事处)要有低保办公场所,设立低保受理窗口。在不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的情况下,配备3—5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配置具备数据传输条件的电脑。社区和村委会要有明确的低保办理场所,设有固定的低保公示栏,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1名。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的低保专职人员要实行报告制度。充实到社区基层的低保人员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用公开招聘等市场化方式选择人员,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需要安排落实低保工作经费,切实保障低保工作正常运转。要按照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的要求,工作经费按当地低保对象人数确定。根据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不同级别,按每个低保对象每年不低于7元、4元、5元的标准列支工作经费,以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正常开展。

建立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办事处)要定期召开低保专干例会。要创造条件,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学政策、学法律、学经验,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各地要把城乡低保工作基础设施逐步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进一步增强低保工作保障能力,不断改善为民服务条件,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制定和自然增长机制

各县(市)要科学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制定要体现城、乡统筹制定和一体化调整。要由民政部门牵头结合统计、物价、财政部门测算本辖区内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各类消费支出,结合居民收入和物价上涨指数,参考周边地区城乡低保标准,再加上或减去适当调整数,最后经过相关评议批准和备案程序后,以政府名义出台文件。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的价格指数,社会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补差水平。

(三)制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低保工作的基础,必须科学制定。要采取基本信息核对和传统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家庭收入。

各县(市)要逐步成立信息比对中心,市区统筹成立信息比对中心。由民政部门会同人社、残联、公安、房产、税收、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收集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劳动能力、社保金发放、车辆交通证照、工商执照核发、税收缴纳、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信息,建立低保待遇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比对信息提供的情况,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准确核对低保家庭。

对农村低保家庭,要专门出台《农村居民低保家庭测算办法》。收入信息要核实申请对象的几个重要方面:如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承包土地、山林数量和质量、大牲畜、大件生产机械、大件生活用品、住房情况等等,进一步核实申请对象家庭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转移性和偶然性收入。

要规范传统调查方法。各县(市、区)要制定统一的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入户调查表,采取“一看、二问、三访、四查、五核”方法,认真准确填写,由被调查人和调查责任人对结果认可后,调查责任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审核审批制度

要对现行的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等进行完善,严格规范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公示程序,设计制作低保工作流程图,实现操作程序规范化,做到申请低保、退出低保的常态化,使评议和公示制度贯穿城乡低保管理审批的各个环节。

要在全市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低保对象、资金、标准三公开,推行民主评议制度。

探索评议复核制度。对社区(村委会)一榜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向乡镇(办事处)申请评议复核,乡镇(办事处)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进行评议复核,以乡镇(办事处)复核结果为准。

探索低保听证制度。对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及被举报的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实行低保听证,增强低保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实行城乡低保公示制度。实行阳光低保,通过进一步公示监督,减少和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坚持城乡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各县(市、区)要定期安排督查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情况。

(五)建立城乡低保公平施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制度

公平施保、应保尽保,就是针对我市各县(市、区)及各乡镇(办事处)辖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差异不同,导致辖区内居民在家庭收入上出现的地域不平衡,采取逐步将过去按人口比例分配农村低保对象名额的做法,改为以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础,结合农村低保标准,有差别地控制辖区农村低保对象名额,实现真正的应保尽保。

分类施保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中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享受不同待遇的保障。1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大病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施重点救助。特殊困难家庭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困难情况按不同救助比例实行上浮增发保障金政策,以提高他们的救助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2对低保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贫困原因、救助需求等方面细化后分档,依据困难程度和实际生活水平实行阶梯式救助。3长期重点困难户按年度复核,一般困难户按半年复核,临时困难户按季度复核。对有信访反映的低保户随时复核。

建立和实行分类施保。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制度,出台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确定分类施保的范围、对象、标准,制定可操作程序,确保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要建立对乡镇(办事处)低保工作的定期抽查制度,每年组织各乡镇(办事处)互查。乡镇(办事处)对社区(村委会)低保工作定期检查,真正做到动态化监督管理。

(六)建立低保待遇渐退制度

积极探索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通过创业再就业提高城乡低保人员的收入,逐步减少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数量。建立健全城乡低保人员就业援助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要积极协调劳动就业部门通过就业援助,为就业困难的低保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现再就业。要大力扶持城乡低保人员初始创业,按照安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安发〔2009〕4号)文件要求,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执照创业后,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保留低保待遇一年不变,鼓励他们不拘形式、自主创业。

要把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攻坚的政策、老区促进政策和新农保政策相衔接,通过实施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开发和加入新农保,提高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标准。

(七)健全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加强对城乡低保档案的管理,健全完善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低保档案原则上分为公文类、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低保对象审批档案要实行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分类管理。做到专人管理,按期整理,内容齐全,存放整齐。低保对象审批原始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保存,保存期限按照省民政厅、省档案管理局的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低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低保对象台账、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登记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部分档案。

开展数字化管理试点,建立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业务信息平台,综合和整合各项低保工作信息,使低保管理工作从粗放化向精细化转变,由手工操作向信息化转变。

(八)建立低保补助资金“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制度

建立对县(市、区)城乡低保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的办法,将上级分配补助资金与补助地区的城乡低保工作绩效等情况挂钩,其中城乡低保工作能力建设是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形成动态调整、奖惩分明的资金分配机制,进一步发挥好上级补助资金的杠杆导向作用。以此促进各地加强低保工作,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权益,规范低保操作程序,建立动态、有序、科学的低保管理机制。

(九)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各项审核审批及资金拨付、支出手续。城乡低保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城乡低保资金严格监管,追踪问效。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城乡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强化城乡低保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要完善、健全和落实低保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低保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大城乡低保政策执行力度。

畅通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每年对低保工作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规定范围公布。

推行公示监督制度。对低保评议、审核、审批情况严格按县(市、区)统一要求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公示,对公示情况,实行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文件,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察力度,对违反低保法规和政策的各种行为坚决制止和处理。

建立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城乡低保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十)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力度。树立城乡低保工作“惠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让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城乡低保工作,为广大基层城乡低保工作者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宽松的社会环境,使广大基层低保工作者热爱低保工作,献身低保工作。

每年4月份,定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宣传月”,通过宣传、文化、新闻舆论部门,做好低保政策宣传。要宣传低保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低保动态管理情况等信息。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各种载体把政策交给群众,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要宣传低保工作中的各类工作典型,通过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市低保工作。

四、工作要求

规范完善城乡低保工作,为广大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是新形势下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政府为民服务宗旨,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搞好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是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带动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协调做好本辖区的城乡低保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努力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救助资源,进一步形成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城乡低保工作摆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每年承诺的实事之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低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狠抓落实。人社、编制、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落实好城乡低保工作机构、编制、经费以及办公条件,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住房保障、卫生、统计、物价、银监等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救助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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