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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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豫道交联〔2011〕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营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职责任务,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广大驾驶人和群众的交通安全出行意识,使营运客车、旅游客车、校车、低速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减少,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坚决防止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使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营运客车、旅游客车管理;
(二)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整治;
(四)加强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违法载客载人查处整治;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
三、任务分工及责任追究
(一)加强营运客车、旅游客车管理。
1任务分工。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对道路客运企业和旅游汽车公司所属车辆安全管理。监督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严把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三关一监督”),指导客运企业、旅游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全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客运线路审批关(审批的旅游汽车公司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格界定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严格按照核载人数载客,严防客车出站超员。严厉查处营运客车、旅游客车未按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导游和旅游客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旅游公司租用客运车辆,必须查验客车及驾驶人行车资格、包车牌,不得租用未经许可及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具备资质的驾驶人从事旅游包车服务。
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营运客车、旅游客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两周要向交通运输、旅游部门通报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2工作措施。
对营运客车、旅游客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对超速50%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超员20%以上的,记12分,记满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证被扣留后仍旧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无证驾驶、使用套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以及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九十六条、九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在民警查处客车超员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通过挑动乘客闹事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公路营运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时,必须同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整改。违法车辆所属客运企业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通过交通违法行为信息业务处理系统,查询该企业全部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记录并受到处罚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该客运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等)处五千元罚款。违法车辆所属企业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转递至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负责进行处罚。
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对公路客运车辆非法营运、严重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依法严厉处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7日内将结果反馈抄告单位。
对客运企业、旅游公司所属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道路客运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要求严肃处理;对单位负责人,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任单位。
营运客车排查整治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旅游客车排查整治由市旅游局组织各级旅游部门具体实施,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任务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教育部门设立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进行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教育部门对辖区“校车”进行摸底排查,对“校车”车主、驾驶人、车辆厂牌型号、年检、参保、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漏一车,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对符合条件的校车喷涂统一标识。要鼓励并支持学校购买专用校车。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不符合安全条件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劝阻、制止工作,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移交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教育部门负责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措施落实。中小学、幼儿园要全面掌握本校(园)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情况,发现有非法或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承载学生的要及时教育学生,通知学生家长不要乘坐,同时上报公安交警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非法车辆进行查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校车”交通安全责任,凡因不排查、不制止、不上报致使非法车辆仍然承载学生的,要严肃追究校(园)长责任,凡因管理、教育不到位发生学生、幼儿园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对“校车”超员、超速,无证驾驶,以及使用报废、非法拼装改装、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2工作措施。
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对使用报废、拼装、改装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车辆驾驶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校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车辆所有单位等,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之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公安机关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任单位。
“校车”的排查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具体实施,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机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整治。
1任务分工。
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加大对道路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校园周边等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对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列出整改范围,并分别制定整治工作计划,责令交通运输等部门限期完成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按《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养护职责等。
2工作措施。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积极有效的整治道路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隐患点段。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察机关参与,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应责任、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任单位。
城市道路(路面)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路段及时报告政府,提请整改。
(四)加强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违法载客载人查处整治。
1任务分工。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提供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网络的政策支持,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班车通达率。
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对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违法载客载人,要及时消除隐患,从严处罚。
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发证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农用机械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
乡镇政府要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积极劝阻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违法载客载人。
2工作措施。
对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违法载客载人的,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以及使用套牌的,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牌无证的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要扣留车辆,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3责任单位。
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公安、农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劝阻、制止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客载人。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
1任务分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2工作措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排查整治,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具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车辆和驾驶人,以及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责任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安监部门指导协调,交通运输、公安、质监、环保、卫生、工商、邮政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相关部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按照分工,深入一线,到安全隐患多、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市政府督查室及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对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使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对工作消极、管理松懈、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政府将进行严查,并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箱:ayjjzdbgs@163com)。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周海、秦庆喜
联系电话:0372—5118830、0372—5129547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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