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科学调整矿业权布局,保护生态环境,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全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合理开发利用非煤矿产资源,深化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促进非煤矿山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进一步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使我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合理,矿业权布局科学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大幅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精细化加工转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高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推进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继续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和规范工作,综合整治矿产资源开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矿山向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方向发展。结合非煤矿产资源分布情况,深化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由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综合整治,依据矿产开发利用规划,科学编制县区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参与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严格把关,督促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不符合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有矿山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并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四)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开发非煤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矿产品市场需求,实行矿山总量指标控制,合理确定采矿权设置数量,并达到“一矿、一主、一权”要求。科学调整全市非煤采矿权规划布局,统一规划建筑板材、建筑石料开采区。规划淇县黄洞乡为建筑板材开采区,淇县庙口镇、鹤山区姬家山乡、淇滨区大河涧乡、淇滨区上峪乡为建筑石料开采区,逐步形成以中型规模矿山开采为主的开发格局。对部分原规划的限制开采区调整为禁采区,严禁将禁采区调整为限采区和开采区,禁采区内严禁开采矿产资源。

(五)调整矿业产业结构、拉长产业链条。围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利用效率、做大做强产业的目标,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产品作为后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非煤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原材料粗加工低附加值向深加工高附加值转变。鼓励开发石雕工艺品及建筑板材,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强尾矿管理,采矿权人必须切实做好对尾矿的循环利用工作,促进矿山生产环境和安全状况的根本改善。

三、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规范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六)规范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严格矿业权设置制度,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新建非煤矿山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矿山建设规模要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且服务年限5年以上,其中建筑石料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现有企业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达不到5年且符合整改条件的,要限期达到规定要求,否则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

(七)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除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矿产地,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外,新设矿业权要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拟定的年度出让计划,统一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八)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及各类保护区占压重要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制度,除国家、省重大工程外,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各类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建设等不得压覆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新设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占压或少占压矿产资源。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内确有重大开发价值的矿区或矿产地,在调整保护范围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九)建立采矿权退出机制。已设立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和生产活动对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甚至造成破坏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县区政府要积极探索研究出台采矿权退出管理办法,对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最低生产规模的矿山企业,且限期内无法实现整改的,鼓励主动退出采矿权,逾期未退出的强制其退出。对主动退出采矿权的矿山,在已缴纳采矿权价款中酌情给予补偿。

四、强化非煤矿山环境治理,加大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

(十)依法强化管理,落实非煤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编制本辖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企业要按要求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按时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要把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作为采矿许可证年检、变更和延续的必要条件。坚持采矿权人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十一)因地制宜,做好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工作。对由于历史原因矿权灭失的矿山环境治理,由矿山所在地县区政府通过争取上级环境治理项目等方式组织恢复治理。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程。

五、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十二)加强对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把支持地质勘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非煤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开发行为的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指导与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监管机制。实行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对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正常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县区政府进一步完善安监、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基层政府监管主体作用,对无证采矿、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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