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外地旧机动车转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外地旧机动车转入工作的通知

鹤政〔2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减少老、旧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及机械老化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外地旧机动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转入我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旧机动车辆(轻型柴油汽车除外),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Ⅳ标准)要求,且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转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旧轻型柴油汽车,必须符合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Ⅲ标准)要求,且取得环保合格标志。从2013年7月1日起,转入我市的所有外地旧机动车辆,均应符合国Ⅳ标准。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外地转入我市旧机动车辆登记工作的监管,对于符合要求的外地转入车辆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地转入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三、环保部门要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及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实施监管。

四、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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