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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外地旧机动车转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外地旧机动车转入工作的通知
鹤政〔2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减少老、旧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及机械老化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外地旧机动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转入我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旧机动车辆(轻型柴油汽车除外),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Ⅳ标准)要求,且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转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旧轻型柴油汽车,必须符合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Ⅲ标准)要求,且取得环保合格标志。从2013年7月1日起,转入我市的所有外地旧机动车辆,均应符合国Ⅳ标准。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外地转入我市旧机动车辆登记工作的监管,对于符合要求的外地转入车辆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地转入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三、环保部门要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及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实施监管。
四、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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