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2013〕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市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我市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管办分离、事企分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为市、县区两级,为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整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运政执法机构,实行道路运输管理政令统一、管理统一。县政府根据辖区道路运输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重点乡镇设立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驻机构。
(三)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明晰工作权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级别和人员编制要进一步规范,名称统一规定为“×××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制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核定。
(四)严格人事管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人员编制核定后,对原有在编在册的运管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竞争上岗中的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正规化建设,加快建立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担当有为、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
(五)明确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全市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经费总额以2010年执行预算规模为基数,经费供给按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费用供给标准核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道路运输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配套措施
(一)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做好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豫政办〔2011〕140号文件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鹤政〔2005〕24号),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截至2013年10月31日、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截至2014年3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退职)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龄达到20年的,或工龄达到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一个档次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工资基数。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其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三)拖欠的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
(四)改革中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013年10月31日前、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014年3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岗到企业工作人员退休前执行企业效益工资,但仍保留档案工资不变,以后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事业单位调资政策晋升工资;退休后由企业养老保险机构按照企业标准核发退休费,与事业标准差额部分仍由市、县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齐。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豫政办〔2011〕140号文件明确提出,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每转岗一名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完成体制改革的县(市、区),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资金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奖补资金到位后,市政府将及时拨付给相关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分步实施,保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妥善处理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市编制部门要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出台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改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与其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和改革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时间要求。我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市级要在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区要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改革任务。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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