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7日

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确保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障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级别,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置。

1.4.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进行有效整合,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1.4.4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坚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监测预警,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1名负责同志担任。

2.1.2市指挥部职责

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办:负责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消除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国省道和城乡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协调有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做好焦作辖区高速公路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成立应急队伍,进行现场医疗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转运至就近医院治疗;统计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

(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涉及生产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市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演练经费的保障,并监督使用。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和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工作,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善后工作。

(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监测、防控和处置工作。

(1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12)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速、风向、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实时气象信息,并做好气象预报。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畅通;负责公共区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4)市质监局:负责提出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5)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防火、灭火、救援、排险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调动各相关单位力量和物资,检查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

(3)收集汇总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4)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处置机构

2.3.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等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变化,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根据市指挥部决策,下达救援指令。

(2)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救援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

2.3.3现场应急行动组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可设立若干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抢险行动组: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救援工作。

(3)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6)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工作,协调新闻记者采访。

(7)事故调查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从源头上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2预警行动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调度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中心)和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122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部门要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力争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3.3预警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监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的情况,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般(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II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I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4.2.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启动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4.2.2应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本预案,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公安厅,有关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4.2.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本预案。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要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向省政府请求援助并提请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信息报送坚持分级报送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4.3.2市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4.3.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4应急处置

4.4.1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示后,要在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协调下,迅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达到现场之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在道路上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的车辆和设备顺利进入现场;保护现场,发现、固定并收集现场痕迹、物证等相关证据。

(3)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如遇到车辆坠河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4)市公安局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4.4.2医疗卫生救护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4.4.3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现场指挥部要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落实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4.4.4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5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新闻媒体记者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市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救援行动。

4.6应急结束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秩序,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请批准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其中,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指挥部批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指挥部批准。

4.7特殊类型事故处理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尽快消除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6.2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确定由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职责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3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6.4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需要。

6.5技术保障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等技术研究。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2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中,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3演练

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8.奖励和责任追究

8.1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超出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急救援能力的、跨县(市)区的、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9.3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及时组织修订。

9.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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