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三轮车销售通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三轮车销售通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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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三轮车销售通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汴政[2013]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巩固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轮车成果,防止三轮车问题反弹,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区三轮车销售、通行整治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轮车工作基础上,“公安主导、部门联动、区为主体、责任到人”,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源头管理,杜绝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为、无照经营三轮车行为,严厉查处电(机)动三轮车(含全封闭三轮和四轮车)闯禁行、闯限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非法客运三轮车的反弹,巩固和深化整治规范成果。
二、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轮车长效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加强规范管理。按照公安主导的原则,依法通过罚款、记分等手段严厉查处电(机)动三轮车(含全封闭三轮和四轮车)非法营运、非法加装动力装置、闯禁行、闯限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查扣车辆中存在非法拼装现象或达到报废年限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收缴、处理。对非法营运的,移交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二)市城管局:依法严厉惩处三轮车销售商店店外经营违法占道行为,对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三轮车进行规范管理,规范人力客运三轮车停车秩序。
(三)市质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机)动三轮车(包括全封闭三轮、四轮车)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工商局: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机)动三轮车(包括全封闭三轮、四轮车)拼装、改装、加装等违法行为。禁止在整治规范区域内销售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机)动三轮车(包括全封闭三轮、四轮车)。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投诉处理。
(五)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人力客运三轮车旅游观光租赁公司的监管,重点加大对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准入、培训、发证、营运等环节监管力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加强从业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提高从业者的服务质量和文明素质。建立从业人员申诉机制,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停车点的规范管理。对公安部门移交的非法营运三轮车及时接收,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格处罚。
(六)各区政府:各区政府是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轮车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调查研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组织辖区公安、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进行综合管理,巩固本辖区内非法客运三轮车的治理成果。
(七)市监察局:对以上工作职责的落实进行效能监察,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问责。
三、具体措施
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效执行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明确市区三轮车销售、通行整治规范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责任、质量、时限,形成目标分解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
(一)市公安局负责拟定开封市三轮车整治规范管理考核办法、细则,报市政府核准后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市政府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排名靠前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通报批评。
市政府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公安机关道路执勤巡查结果等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市监察局对各区政府,各级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效能低下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跟踪问责。对严重渎职行为要依据开封市效能问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问责。
开展为期3个月的市区三轮车销售、通行专项整治规范活动,由市公安部门牵头,市工商、质监、城管、交通部门参加,开展联合执法:
1.由工商部门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在工商注册时严格按照规定审查资质,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2.由工商部门对超范围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3.由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三轮车、四轮车的门店依法予以查处。
4.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销售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轮车行为。
(三)由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提示。主要内容应包括:提示消费者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新购置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无法按照规定在市区上牌通行,请广大消费者理性购车;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为、无照经营三轮车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四)严格落实申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维权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三轮车消费纠纷,对消费者退货换货的要求,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处理。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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