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通行的三轮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电(机)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

本办法所称整治规范区域,是指东一路以西、机场路郑汴路以北、新区九大街以东、东京大道以南的区域。

第三条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的三轮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安装统一编号标识,领取登记卡和记分卡后,方可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的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三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以及非法营运电(机)动二轮车、三轮车、四轮车的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销售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轮车行为;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为;严禁在整治规范区域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全封闭的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和燃油助力车;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投诉的查处。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和残联等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三轮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轮车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局部限行、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六条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统计摸底登记在册的各类三轮车,符合条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安装统一编号标识、核发登记卡和记分卡。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会同市属各区政府统一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购置的电(机)三轮车、四轮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申办三轮车标识、登记卡、记分卡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证明、凭证,向车辆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鼓励安装三轮车标识的车辆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保险。

第八条三轮车标识有效期为3年,不得转借、转让。车辆毁损、报废的,三轮车标识自动作废,不得挪作其他三轮车上使用。

第九条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实行限区域营运、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营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适时作出对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除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后货厢外沿长度在1.2米(含1.2米)以上的电(机)动三轮车,在7∶30-21∶00的时间段内禁止在城墙内的主干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三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右边行驶。

第十二条驾驶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登记卡、记分卡,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还须携带残疾证明;

(二)车辆标识保持清晰完好;

(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五)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六)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从事客运活动;

(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销售三轮车;

(三)销售、驾驶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的三轮车;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

(六)逆向行驶、停车滞留;

(七)驾驶制动器失效的三轮车;

(八)醉酒驾驶;

(九)突然猛拐;

(十)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残疾人助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十五条三轮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三轮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装三轮车标识的车辆实行记分管理。以车辆登记日期为起算时间,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记分满20分的,收回相关标识和证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还标识和登记卡、记分卡,方可在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一个周期内记分未满20分的,下一年度记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三轮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对三轮车标识进行记分:

(一)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一次记20分;

(二)驾驶人私自改装车辆或篡改三轮车标识和登记卡、记分卡的,一次记10分;

(三)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饮酒后驾驶或超速驾驶车辆的;

2.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3.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三轮车标识的。

(四)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3.逆向行驶的;

4.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5.不按规定停放的;

6.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

7.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的。

(五)未随车携带登记卡、记分卡的一次记1分。

驾驶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分别计算、合并记分。

第十八条对未安装三轮车标识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车辆。

对驾驶安装三轮车标识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记分的同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的,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从事营运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三轮车标识和登记卡、记分卡。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三轮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三轮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电(机)动四轮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三轮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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