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4]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开封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措施,有效整合社会救援力量,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高度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河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火灾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需要多行业、多部门参与处置的火灾事故。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它火灾事故。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区应急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火灾预防和自救能力。
三、组织指挥体系
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副局长、市消防支队主要领导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开封分公司、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中国移动开封分公司、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武警开封支队、中石化开封分公司、中石油开封分公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各1名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现场处置需要,实施交通和现场管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收集、分析全市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扑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全市消防专业救援力量。
市财政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对于一些建筑坍塌现场,要派专家到场负责建筑结构评估工作,为救援提供技术依据。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因火灾事故衍生的各种疫情的暴发和流行。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提供灭火救援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市气象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中石油开封分公司: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
中石化开封分公司: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
市武警支队: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实施现场断电,提供临时电源,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开封分公司:负责火灾现场有线、无线应急通信联络,设置卫星通讯、无线通讯中继等方式,保障救援现场的通信畅通。
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负责火灾现场有线、无线应急通信联络,设置卫星通讯、无线通讯中继等方式,保障救援现场的通信畅通。
中国移动开封分公司:负责火灾现场有线、无线应急通信联络,设置卫星通讯、无线通讯中继等方式,保障救援现场的通信畅通。
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对液化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进行专业处置,提供相应对策。
3.专家组
市灭火救援指挥部设立灭火救援专家组,聘请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专业人才为成员,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处置建议。
4.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开封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5.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市指挥部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消防支队主要领导和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1)灭火应急救援组:
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
成员:开封市辖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职责: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
成员:120指挥中心调度员、现场救护人员、相关医院负责人及医护人员
职责: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和防疫。
(3)通信保障组:
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
成员:消防支队信通工作负责人,中国联通开封分公司、中国电信开封分公司、中国移动开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
职责:负责现场有线、无线应急通信联络,设置卫星通讯、无线通讯中继等方式,保障救援现场的通信畅通。
(4)现场警戒组:
组长: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成员:市或火灾发生地交巡警、治安民警、协警、保安、武警、预备役等
职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和事发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公安局宣传处、市公安消防支队宣教中心、事故单位负责人。
职责: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政府相关负责人、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负责人
职责:负责消防装备的调集、抢修,参战人员的饮食、休整,火灾应急处置所需油料、物资、资金的应急供应。
(7)技术指导组
组长:市应急办相关负责人
成员:消防、建筑、石化、卫生、电力、供水、信通、环境等部门、行业技术人员或专家
职责:负责对救人、灭火、防毒、破拆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解决火灾扑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四、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五、监测预防
1.预防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科学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建有率不低于按道路总长度计算数的95%,完好率不低于98%。城市景观河道应建设消防车取水码头。国家重点镇、产业聚集区应建设消火栓、取水池、取水码头等可靠的消防水源。针对本地火灾救援特点,按照国家规范,城区增建公安现役消防站,在重点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专职消防站,购置高技术消防车和器材,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固定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及停车位完好有效。配备高新技术消防装备,应对高层、地下建筑火灾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特殊灾害事故需要。修订类型预案和重点单位预案,定期开展重点单位的熟悉、演练。强化等级战备,开展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提高灭大火、打大仗的能力。
2.监测
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在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移动图像传输设备、卫星通讯车等,适时将火灾现场图像传输至指挥中心,全面掌握灾情,适时汇总上报。掌握媒体舆情,适时通报灾情及救援情况,避免公众恐慌。
3.预警
各级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掌握火灾事故情况,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第一时间做出灾情预警,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预警。
六、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1)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2)一般(Ⅳ级)火灾事故,启动事发地县(区)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较大(Ⅲ级)火灾事故,启动事发地县(区)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4)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2.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县、区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现场指挥
(1)县(区)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本级政府现场指挥部实施指挥。指挥部所辖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火灾应急处置。
(2)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火灾现场指挥权移交市级现场指挥部。县(区)级现场指挥部成员及相关部门,按照已有分工,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灾情特别严重,处置时间较长,需跨区域增援的现场,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现场由省级指挥部实施指挥。
(4)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市级专家组成员赶到现场,视情协调国家或省级相关行业专家到场,协助处置。
4.处置程序
(1)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围观群众。
(2)实施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燃烧范围、发展趋势、蔓延情况、有无人员被困。
(3)确定作战意图,科学部署参战力量,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
(4)把营救被困人员作为火灾扑救的主要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5)隔离和控制危险源,对现场不间断监测,必要时采取破拆、停电、停气等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确定水源位置,做好现场供水。
(7)转移和保护重要物资,减少水渍损失。
(8)落实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9)保护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5.信息发布
火灾现场指挥部收集整理火灾事故情况,经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审定同意后,按照新闻发布的程序,组织有关新闻媒体,统一发布。
6.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获救,火灾得到控制,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市指挥部批准,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指挥部下辖各相关部门的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7.后期处置
(l)事发地县、区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8.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和各部门、单位建立的应急指挥工作平台应与市应急办连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依托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以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
2.经费保障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县以上)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3.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4.技术保障
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门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八、宣传与演练
1.宣传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2.培训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3.演练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九、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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