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洛阳市200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洛阳市200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我市实施征收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1.165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国土资函〔2007〕780号、豫政土〔2008〕20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老城区邙山镇(现为西工区洛北乡)大路口村集体土地1.3409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大路口村耕地,南至大路口村耕地,西至大路口村耕地,北至大路口村耕地。拟作为工业用地。

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集体土地1.2461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中沟村耕地,南至中沟村耕地,西至中沟村耕地,北至中沟村耕地。拟作为工业用地。

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营庄村集体土地8.5784公顷。其中:望朝岭村集体土地5.5383公顷(耕地5.2522公顷、其他农用地0.286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望朝岭村耕地、南至望朝岭村耕地、西至望朝岭村耕地、北至望朝岭村耕地。营庄村集体土地3.0401公顷(耕地2.3480公顷、建设用地0.6921公顷),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营庄村耕地、建设用地,南至营庄村耕地,西至营庄村耕地,北至营庄村建设用地;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营庄村耕地,南至营庄村耕地,西至营庄村耕地,北至营庄村耕地;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营庄村耕地,南至营庄村耕地,西至营庄村耕地,北至营庄村耕地。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西工区金谷园路78号,联系电话:63927631)、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6397906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西工区政府、老城区政府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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