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洛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过错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审批责任人作风转变,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洛办〔201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窗口工作过错,是指中心窗口(含中介机构在中心设立的窗口)的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相关审批责任人、中介机构执业责任人,违反窗口工作规定,影响窗口服务质量及效率,给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审批责任人、中介机构及其执业责任人在管理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实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机关及审批服务事项所在科室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上报、漏报、瞒报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调整(上提、下放、变更、更名、合并)、取消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继续审批的;
(三)对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擅自增设审批环节、前置条件或提高审批条件的;
(四)违反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规定及标准或自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五)未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4号)要求选派窗口人员,或不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致使其无法履行窗口工作职责,造成窗口虚设的;
(六)未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和事项的通知》(洛政办〔2012〕32号)要求,应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而不进驻的;
(七)对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不按规定在中心窗口受理或领取结果的;
(八)对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相关审批责任人要求或授意申请人到行政机关申请的;
(九)对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相关审批责任人在行政机关科室受理或对申报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初审的;
(十)对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相关审批责任人要求或授意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与窗口之间传递申报材料的;
(十一)对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相关审批责任人要求或授意申请人补正、整改申报材料报送行政机关科室的;
(十二)对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收费事项,相关审批责任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拖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行政审批部门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十四)行政审批部门擅自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的执业限制的;
(十五)行政审批部门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未能同等对待的;
(十六)行政审批部门在职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中执业、任职、挂职或兼职的;
(十七)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中介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的;
(十八)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窗口工作纪律,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窗口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请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机关分管窗口工作的领导及窗口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首次申请(咨询)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未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相关条件及要求的;
(二)对申报材料不全,未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申报材料,造成申请人2次以上来中心窗口申请或补充资料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及时受理或推诿扯皮不予受理的;
(四)对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不按规定实时录入市行政审批系统的;
(五)对录入市行政审批系统的申请材料信息不真实或不齐全的;
(六)对录入市行政审批系统的承诺件,未及时给申请人出具系统自动生成且加盖本单位业务受理专用印章《受理通知单》的;
(七)将本单位科室已受理、办理、办结的审批服务事项补录到市行政审批系统的;
(八)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结结果未到达窗口,在市行政审批系统提前点击“办结”按钮的;
(九)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的;
(十)使用非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市行政审批系统受理或办理非本人审批权限业务的;
(十一)违反联合审批有关规定,牵头部门不启动联合审批程序的,协办部门不配合的;
(十二)违反领办帮办服务有关规定,不接受已经中心核定由本部门(窗口)代办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的;
(十三)对企业群众咨询事项处理不当,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
(十四)其他违反审批服务规定,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诚信过错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三)向委托人或相关人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或者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规避监督检查,阻挠调查,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八)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超出营业执照核定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服务活动的;
(九)服务成果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差的(一处以上强制性整改或反复整改);
(十)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造成提供服务成果延误的;
(十一)未签订委托合同的(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
(十二)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服务收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其他诚信过失的。
第七条窗口人员(含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违反窗口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和效率较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机关分管窗口工作的科室领导及窗口人员过错责任:
(一)不遵守中心的管理规定,违反劳动纪律,上下班不按规定实施签到(退)、相互代签、迟到早退、离岗等每月累计3次以上的;不按程序办理请(销)假,工作岗位无人受理(办理)业务,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的;
(二)违反文明服务行为相关规定的;
(三)工作时间在电脑上运行与办公无关程序的;
(四)不按中心计算机网络应用程序实施操作,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
(五)窗口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服务用语不规范,与服务对象争吵,导致有效投诉的;
(六)服务对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
第八条相关审批责任人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审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要、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纪念品、有价证券(卡)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推销商品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让企业、个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向企业、个体拉赞助、乱摊派及巧立名目等搭车收费的;
(三)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的宴请,以及营业性场所娱乐服务活动的;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的;
(五)擅自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鉴定、评估评价程序的;
(六)擅自委托、指定或者默许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审批服务管理权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与确定
第九条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窗口工作岗位,退回原单位;
(六)停职检查;
(七)免职或责令辞职;
(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成窗口单位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二)对窗口单位及其领导全市通报批评;
(三)取消窗口单位年度“十佳服务窗口”评选资格;
(四)对窗口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警示;
(二)降低信用等级;
(三)纳入“黑名单”库;
(四)退出中心大厅;
(五)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被实施责任追究的相关审批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行政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三条对个人或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涉及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被追究责任人员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受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一)属市、县(市、区)中心和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分别由市、县(市、区)中心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处理。
(二)属中介机构诚信过失行为的问题,移交该中介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属中介机构违反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的问题,由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报本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中心接到投诉、举报要及时登记,审查有无事实依据,确定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根据事情性质确定由该中心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给予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五款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通报者写出书面检查、制订整改措施;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服务中心系统、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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