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9年濮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9年濮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濮政办〔2009〕1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9年濮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濮阳直属库制定的《2009年濮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2009年濮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
市农发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濮阳直属库
(二○○九年三月五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2009年河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09〕13号)要求,为了全面查清我市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2009年濮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
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下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处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和贷款利息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全市选择3—5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纪检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濮阳直属库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我市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我市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我市2009年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合并登统表,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下达至具体承储库点。四是汇总我市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七是协助其他省市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各县(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豫政办〔2009〕13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县(区)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按照在地原则,组织、指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储粮河南公司直属库及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粮食统计报账企业将粮食库存按实际储存库点填报《2009年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库
存实际储存库点分解登统表》(以下简称《分解登统表》),确保《分解登统表》中各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实际库存汇总数与粮食统计报账企业3月份统计报表数一致。粮食统计报账企业填写的《分解登统表》,按统计报表的报送渠道,分别报送当地粮食局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濮阳直属库。市、县(区)粮食局和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濮阳直属库对统计报账企业上报的《分解登统表》审核无误后,按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分别上报。这项工作要于3月29日前完成。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濮阳直属库负责督促辖区内所有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库点和延伸点,按在地原则,向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和普查所需的各类报表、文件、制度、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粮食局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发行分支机构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储库点的企业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性质)。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企业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区)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区)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市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政府将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市级普查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区)抽调参加全市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的普查工作。市级普查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抽调人员分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
省级复查、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市级普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15日前,县(区)政府均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豫政办〔2009〕13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参加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2009年3月25日前,县(区)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县(区)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自查所需各类工作底稿及表格由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普查所需各类工作底稿及表格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这项工作要于3月
25日前完成。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县(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方和库点,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查企业要按照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
1.备齐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详细的粮食库存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代储协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承储文件,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粮食测温、测湿作业记录,粮食熏蒸报告及熏蒸记录等情况。要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对照粮食库存统计表逐一清点、认定每个货位中粮食实物的数量、品种。
2.认真核对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要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对已实际发生但尚未做账务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以及政策性借粮等情况,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会计账检查必须检查的账簿有商品粮油账、储备粮油账、轮换粮油账、应收补贴款账、补贴收入账,辅助检查的账簿有银行存款账、短期借款账、应收账款账、应付账款账、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账、营业费用账、财务费用账,辅助检查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记录企业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相关手续,如银行对账单、铁路大票、拨款凭证、检斤单、合同、粮食轮换的相关手续等。同时,被查企业要提供承储粮食的性质、数量、补贴标准及2007—2009年3月底下拨各项补贴的文件,超过三个月才拨付或仍未拨付补贴的,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3.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如实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按要求逐级签字。自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5日前,市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范围将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具体普查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达。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全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
(四)复查阶段
5月5日前,省政府将组织对重点地方、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
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县(区)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县(区)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应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6月15日前,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办理完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对本地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2009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办法》、《2009年河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真实情况。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县(区)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
各县(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市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各县(区)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汇总软件的使用、数据的汇总和数据的上报。汇总软件不得与其他业务软件安装在同一电脑上,不得连接因特网。上报数据要由负责统计的人员用移动工具亲自上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的数据要准确、及时,并做好备份。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粮食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有关清仓查库经费安排、拨款和管理等事项,按照豫政办〔2009〕13号文件办理。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部门。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