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林业园林局、三门峡供电公司等部门联合制定的《2012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2012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林业园林局三门峡供电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九次党代会、市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四大一高”战略,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省辖黄河流域灵宝段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灵宝市政府要根据三门峡市政府下达的2012年河流断面水质责任目标要求,深入调研论证,分别制定宏农涧河、阳平河、枣香河、文峪河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明确完成时限。每条河流的环境整治要确定一名县级领导牵头挂帅、一个乡(镇)政府具体负责、一个工作小组具体落实,每个整治项目由一个法人承担、一个部门负责、一名具体人员督导。
(2)完成《三门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12年度工作任务。针对《规划》项目,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分别列入2012、2013、2014、2015年度实施。
(3)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对影响水质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深度治理。根据总量控制原则,提高排放标准,对重点废水污染源进行深度治理,解决企业排放达标而断面水质超标的问题。
(4)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2012年11月底前,现有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任务,灵宝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和灵宝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豫灵镇、阳平镇、故县镇、朱阳镇等重点乡(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泥确保得到无害化处置。
(5)加大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巩固2011年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停产整改的企业整改不到位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
(6)对黄金选厂进行整合,制定整合方案,确定淘汰退出企业名单和完成时间节点。关闭企业名单和2012年淘汰退出的企业名单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
(7)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对宏农涧河、阳平河、枣香河、文峪河等4条河流主要干支流河道底泥、沿岸废渣、周边受污染土壤等进行无害化综合治理,有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治到位,无责任单位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治到位;对采砂厂和重点河段进行整治。深入调查河流污染现状、污染原因、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主体。
(8)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坚决关闭取缔黄金“三小”,统一收缴和销毁设备,防止反弹。深入排查黄金“三小”生产设备和生产原料来源,对非法生产经营黄金“三小”设备和提供汞、氰化物等生产原料的企业,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切实从源头上杜绝黄金“三小”。对黄金“三小”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9)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制定专人监管制度,完善巡查制度,实行定期监测制度,严防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名单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通过水环境综合整治,使河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考核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3月1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灵宝市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3月15日前,省辖黄河流域灵宝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企业名单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由灵宝市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省辖黄河流域灵宝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灵宝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省政府要求,对涉重金属、酒精、橡胶、化肥等4个行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进行再次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无环保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照《规划》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2)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或深度治理,环保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深度)治理通知书,督促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后酒精企业废水排放应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要求。
(3)橡胶行业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橡胶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影响责任目标断面和环境质量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或深度治理,环保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深度)治理通知书,督促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后橡胶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
(4)化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灵宝市、陕县分别对辖区内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茂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化肥企业大气污染进行整治。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或深度治理。治理后化肥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现行环保要求和《河南省非电行业脱硫技术规范》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1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3月15日前,按照国家、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规定和省环保厅制定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灵宝市政府要切实增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意识,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灵宝市政府牵头,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配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60号)要求,对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
1.工作任务
(1)对于核心区、缓冲区的采矿坑口,应予全部关闭,进行生态恢复。对有主坑口周边环境,由采矿权人进行生态恢复;无主坑口周边环境,由灵宝市政府配合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实施生态恢复。
(2)对于无任何手续的非法矿山,应予以立即关闭。
(3)对于在实验区内有环评手续的采矿坑口,在存续期间,未进行环保验收的应尽快组织环保验收,并按照豫政办〔2008〕60号要求,采矿权到期后立即关闭。
(4)对于在实验区内有采矿证、无环评手续的采矿坑口(包括资源整合坑口),应向省环保厅申请补办环保手续,环保手续齐全后可延期生产至采矿证到期,采矿证到期后立即予以关停。
(5)对于在实验区内手续齐全的采矿坑口,在生产期间,生产单位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应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合理设置废石场,建设拦渣墙(坝),禁止废渣乱堆乱放,挤占河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加强对生产坑口的规范管理;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6)加大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自然保护区内的矿山企业,各级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林业园林等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于乱采乱挖、废渣乱堆乱放、不按规定建设废石场、拦渣墙(坝),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要严厉处罚。对于管理部门不按规定监督企业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措施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10日前,上报整治方案、整治企业名单及整治内容。此项工作由灵宝市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6月底前,对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采矿坑口,关停到位,拆除工棚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此项工作由灵宝市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9月底前,位于实验区内有环评手续、无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坑口完成竣工验收;有采矿证、无环评手续的坑口完成环评工作。此项工作由灵宝市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灵宝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危险废物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十项”管理制度和任务,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1.工作任务
(1)对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原料供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废物产生、排放、贮存等各个环节和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建档归案,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应达到9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应达到95%。
(3)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做好危险废物鉴别、分类收集、安全处置等各项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建设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要求,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6)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要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分别上报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
(7)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8)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应至少监测一次。
(9)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10)义马市政府要按要求完成现有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灵宝市政府要加强采选废渣、冶炼红渣和黄泥等重点危险废物的监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3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危险废物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3月15日前,排查结果和整治项目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10月底前,完成义马市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此项工作由义马市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市辖涧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陕县、渑池县、义马市政府要根据2012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要求,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域水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2)市环保部门组织陕县、渑池县、义马市对涧河流域所有污染源进行实地踏勘,查找分析影响水质的主要污染源,对所有污染源统一监管,分类整治,分县(市)实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主体明确、目标明确。
(3)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根据排查结果,对影响涧河水质的废水排放重点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治理后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各有关县(市)政府要在明确整治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整治项目。
(4)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2012年11月底前,现有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任务,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渑池县产业集聚区、陕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陕县观音堂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
(5)加大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排污口设置、事故池贮存废水等加强监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按照农村环保工作要求,按时完成涧河流域内所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任务。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河流污染得到有效解决,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涧河流域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应达到考核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10日前,完成涧河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3月15日前,陕县、渑池县、义马市涧河流域水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义马市、渑池县、陕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义渑城区、陕县城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灵宝市道南工业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陕县政府和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县城区和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1〕42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陕县城区和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市环委会2011年考核结果,对已经完成的整治项目加强监管,严防污染反弹;对未完成的项目加快进度,加强督导,确保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对于需要长期坚持监管的整治项目,制定长效监管制度,纳入日常化管理。
陕县政府和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按要求制定本年度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逐项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完成时限。
(2)义马市、渑池县政府应当按照市环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三环委〔2011〕6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总结2010、2011年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验和教训,深化整治机制,加大整治力度,明确部门责任,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责成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方案、道路交通扬尘整治方案、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物料堆放场扬尘整治方案,对城区内各类烟(粉)尘排放源、扬尘产生源、脏乱差路段等进行集中整治。将整治任务明确到具体职能部门,确保每类整治任务有一个整治方案、有一名领导牵头、有一个部门具体负责。
(3)灵宝市政府应当按照市环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三环委〔2011〕6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道南工业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做好工业企业污染防治、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和物料堆放场扬尘整治工作。
通过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达标率应达到考核要求。
2.完成时间和工作责任
2012年3月15日前,义马市、渑池县、陕县、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灵宝市等有关县(市、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从促进科学发展、加快实施“四大一高”战略的高度出发,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并于每月20日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定期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省环保厅,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环保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三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河流采砂行为进行整治。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要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林业园林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四)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2年3月15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2012年12月上旬组织对全市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未完成,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12年全市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项目表(略)
2.2012年酒精、化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表(略)
3.2012年涧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表(略)
http://www.smx.gov.cn/gk/xxgk03/xxgk0303/53954.htm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