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200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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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建委、农业局、畜牧局、政府法制办、三门峡供电公司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2009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2009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政府法制办三门峡供电公司
(二○○九年二月八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努力实现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涧河、宏农涧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对全市电镀、制药、合成氨、硫酸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加快义马市堆存铬渣处置工作,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一)深化涧河、宏农涧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灵宝市、义马市、渑池县、陕县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09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和污染减排目标,结合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制定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和责任。制定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完善措施,扎实推进。
(2)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兼顾生态、治污、防洪、景观、管网、道路等方面的要求,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综合治理。
(3)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形成多主体投资、运营机制,使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步入良性循环。
重点工作任务是: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步伐,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继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达标排放;加快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管能力。通过深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河流水质达到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5日前,灵宝市、义马市、渑池县、陕县等4个县(市)将本辖区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2009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11月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内不能达到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此项工作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对全市所有电镀、制药、合成氨和硫酸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1.工作任务
对全市电镀、制药、合成氨、硫酸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确定关闭淘汰和限期(深度)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深度)治理通知书,对没有按期完成限期(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通过整治,使有关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我省新制定的电镀、制药、合成氨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河南省硫酸工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0日前对全市电镀、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行业进行核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治理企业名单并报省、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商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2009年2月底前,市环保局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009年4月30日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闭淘汰。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
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氧化铝、化工、碳素、铅(锌)冶炼、黄金冶炼行业进行调查,确定需要进行脱硫工程建设的企业名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通过整治,使各有关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我省制定的新技术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0日前,完成全市氧化铝、化工、碳素、铅(锌)冶炼、黄金冶炼行业调查工作,确定全市2009年度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负责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企业制定脱硫工程技术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义马市城区大气污染和陕县刚玉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对义马市城区内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按照省环保局《关于解决义马市环境污染有关问题的函》(豫环函〔2008〕437号)各项要求,认真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提出整治要求和完成时间。通过整治,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
对陕县刚玉等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对没有达到《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的企业,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加强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原料和成品的堆放,粉状的要密闭存放,块状的要摆放整齐;对刚玉群区道路扬尘进行整治并加强厂区内绿化建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5日前,义马市、陕县要分别制定各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关闭企业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省、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义马市和陕县环保局商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在2009年4月底前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09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要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义马市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工作
1.工作任务
义马市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铬渣污染治理任务的要求,完成2009年度工作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铬渣污染治理总体进度计划和2009年进度计划。
2009年3月底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铬渣处置数量落实2009年年度铬渣污染治理资金;编制完成铬渣无害化处置实施方案。
2009年11月底前,完成2009年年度处置任务。
以上工作由义马市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同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分别负责落实本部门任务。
义马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到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省环保局下达的环境自动监控平台、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省环保局下达的环境自动传输系统、环境监控应用系统(软件部分)和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的建设;11月底前,完成县(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建设。
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新建日供水大于10万吨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1个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
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改造;9月底前,完成新建1个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11月底前,完成新建3个市控县界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2个原有空气质量自动站更新改造和4个空气质量自动站扩建任务;11月底前,完成新建4个县(市)空气质量自动站任务。
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新建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点、核与辐射安全预警点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以及全市Ⅱ、Ⅲ、Ⅳ类重点放射源监控设施任务。
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不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2009年5月底前,完成国控、省控重点废水污染源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市联网;10月底前,完成其余重点污染源(含国控、省控废气,市控废水、废气及减排项目)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或安装。
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2009年5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流量计、视频设备安装。
以上工作由市、县两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18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22个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和3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9年2月25日前,各县(市、区)将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企业名单报省、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村庄整治方案和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11月底前,由省、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八)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1-2个污染严重的区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在2009年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市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争取、审核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等工作,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创建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及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09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市政府将于2009年3月10日前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各县(市、区)政府要在11月3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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