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新政(2014)7号
颁布日期:201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新乡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和省政府“2·21”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2014年至2016年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年,特别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一)建立完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企业自我约束,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

(二)2014年底前完成辉县市、卫辉市S229、S226省道临水临崖隐患道路的生命防护墙工程;2016年前完成主要景区临水临崖隐患道路的生命防护墙工程,并逐步完成其他景区临水临崖隐患道路的生命防护墙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107国道中心物理隔离设施的80%。积极实施农村安保工程,2014-2016年每年不少于60公里。

(三)突出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5类车辆专项整治,突出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4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突出客车、货车、校车3类驾驶人专项整治,使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路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四)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全市客运、危运应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100%达标。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得到遏制,全市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16年10月前建立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货运安全监督管理,由村委会干部专项负责此项工作,由分管公安或者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3.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4.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安全监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要实行挂牌督办,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

5.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市、县两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

6.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次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安监、公安部门在对肇事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单位、主管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监察部门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客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

2.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达标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旅游部门加强旅游市场和旅行社的管理,严禁租用非法车辆和“营转非”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督促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公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三)严格车辆管理。

1.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质监、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商务部门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拼装车行为。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监察、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2.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道路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旅游包车、3类以上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的动态监管,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并在3年内逐步实现所有客车、校车、危化车等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监管,确保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3.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教育部门作为校车安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管理范围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教育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加强对校车的监管,督促学校对已许可申请的幼儿园校车进行安全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交通运输部门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

4.加强对“营转非”大中型客车的监管。公安部门对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的大中型客车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掌握此类车辆的底数,建立相应台帐,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定期抄告;对临近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大中型客运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转移所有权或转移登记;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对“营转非”车辆的监管。5.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部门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四)严格驾驶人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工作。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质量的监督,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复杂路面及意外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等职业素养培养,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大纲和学时以及考试标准各项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组织开展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肇事率等。

3.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公安部门认真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严格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切实把好校车驾驶人准入关;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审验。教育部门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校车驾驶人员从业标准选用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4.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严格对违规驾驶人的处理,及时将营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加强对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对公安机关通报的客货车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吊销的,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2.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各级政府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财政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实施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在高速公路和国道重点干线的沿线按标准建设气象观测站网,重点完善山区、景区、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水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养护和道路安全整治,设置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应急防护设施。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安全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气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霾、高温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安全有效。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行市、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公安部门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帐。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建公路没有配套安全防护设施设计的,不予立项。交通运输部门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在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进行安全评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已经开通但尚未验收合格的高速公路、国省道路,于2014年6月1日前验收完毕,逾期未验收合格的停止运行。

4.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治超责任单位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5.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交通运输部门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公安部门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抄告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

6.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组织体系建设,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覆盖面。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断完善。

(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各级政府每年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4.教育部门、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5.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单位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日常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此项工作市公安局是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安监局是协同责任单位,其它各部门是相关责任单位。各部门要制定方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将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发挥人大、政协监督职能,对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由此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