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 2009 ] 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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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09]133号
根据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保障我市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主体
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我市治超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明确治超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强化督导检查,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治超办公室作为政府治超工作的执行机构,应明确职责,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并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设备和执法工具。充分发挥治超办组织者、协调者和实施者的角色,为各治超成员单位落实治超职责做好组织与服务工作。
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检、安监和监察等治超成员单位要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治超工作机制,确保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
二、明确治理任务,细化工作职责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及治超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豫政办〔2008〕56号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要求,根据治理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责任: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我市交通运输管理和治超情况,组织拟定治超站点布局调整和增设方案,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指派运管人员到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明察暗访,从源头上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入市车辆的管理,禁止超载车辆入市;指挥、引导路面执法中发现的超载嫌疑货运车辆就近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与交通部门配合,完善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派驻公安执法人员维持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治超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职能划转后则由划入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依法吊销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的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财政部门:加强对罚没、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军队、武警部门:查处军队、武警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行为。
三、建立健全治超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治超机制
继续保持辖区政府牵头,各治超成员单位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治超办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每周将治超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府。
各县(市)、区和各治超成员单位之间,特别是相邻的县(市)、区和治超站点之间应建立信息通报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突出源头监管;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治超源头地区、重点路段的管理力度,建立区域联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实现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取缔非法改装行为,重点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目标。
(二)建立源头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它矿产品、建筑材料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照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公安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检验,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将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车辆生产企业情况通报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沿线煤场、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以治超办为中心,在超限站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建立违法超限运输数据库,由治超办对数据进行分析、分类,定期向有关部门抄报,并督促治有关部门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货物装载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货源地政府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路面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以治超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密切配合,加大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力度,共同做好治超工作。公安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内的每个治超站点派驻8名执法人员,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维持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坚决打击带车、闯岗和在超限检测站附近集结闯站、阻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将进驻治超检测站点的人员纳入年度考核,严格进行奖惩;加强对入市货运车辆的管理,实行全天候监控,重点防止违规货运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入市
对已确认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交通部门应责令停驶,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路面上查处的违法超载嫌疑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指挥引导其就近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确认超载的,应当依法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对经公安部门确认的非法改、拼装车辆,依法强制车辆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后予以放行。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煤电油运保障民生等车辆,由市治超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保护企业合法利益,服务企业发展。
(四)建立治超执法人员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治超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执法资格确认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一个月的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执法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治超工作;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内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并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加大对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执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严重的应清退出执法队伍。
(五)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和公开处理机制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及各治超成员单位的效能监察,建立治超工作责任量化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新乡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每月公开一次处理结果,同时在新闻媒体曝光:
一个月内,被查处的超限车辆装载货源地为同一县(市)、区,数量超过100辆次的;在同一县(市、区),24小时内出现大型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货总重60吨以上)5辆次以上或者一次性出现5辆次以上集结闯站、阻塞交通现象以及发生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扰乱交通治安秩序行为的,监察部门应追究该辖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个月内,在同一县(市)、区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经过治超站点未按规定进行拦截或经检测而未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处罚的数量超过30辆次(含30辆次)的,监察部门应当追究交通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个月内,在同一县(市)、区被查处的本地无证、无牌、假牌、套牌运输车和非法改装车总计超过30辆次(含30辆次)和货运车辆违规入市超过30辆次(含30辆次)的(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自行查处的无证、无牌、套牌车和非法改装车除外,经治超站点检测后放行或者经治超站点处理后放行进入市内的车辆,计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指标),监察部门应追究公安交警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治超工作举报和有功人员奖励机制
对举报违规超限运输车辆和相关生产经营、车辆改装企业的,市治超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要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举报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对在治超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治超办在上报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可给予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
(七)建立治超工作监督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和治超成员单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完成治超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治超办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在各货源地、车辆改装或拼装企业、超限检测站、重要路段等处,对治超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治超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超限运输车辆、装载货源地、行驶路线等信息进行登记,上报市治超办。市治超办对上报的治超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涉嫌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转送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在超限检测站、货源地上路口和重要路段要道口等处安装监控设施,运用科技手段加大对治超工作的监管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安排,落实治理经费,落实治理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强化执法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治超工作机构不变、经费不减、力度更大,认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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