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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对未取得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未取得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佳政布〔2013〕1号
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8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相关要求,我市决定对在本市通行(含外埠进入)的未取得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以下道路行驶:
1、中山街北起滨江路南至胜利路之间路段;
2、长安路东起建国街西至圃东街之间路段;
3、滨江路全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三、已取得有效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应将环保合格标志贴在不影响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视线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四、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期起施行。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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