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净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状况,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整顿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电动车)暂缓办理注册登记。

三、禁止下列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及路线

(一)机动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电动车)早6时至晚21时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1、长安路(东起杏林路西至圃东街);2、西林路(全线);3、光复路(全线);4、保卫路(全线);5、站前路(全线);6、近江路(全线);7、滨江路(全线);8、解放路(全线);9、桥北路(全线);10、杏林路(东起安庆街西至通江街);11、中山街(南起林海路北至滨江路);12、顺和街(全线);13、通江街(全线);14、德祥街(全线);15、永安街(全线);16、升平街(全线);17、青年街(全线);18、和平街(全线);19、文久街(全线);20、长青街(全线);21、复兴巷(全线);22、万新街(全线);23、万象街(全线);24、圃东街(全线);

(二)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路线:禁止在东起和平街(含和平街)西至红旗街(含红旗街),北起滨江路(含滨江路)南至站前路(含站前路)的区域内通行;

(三)禁止畜力车在市区道路通行;

(四)禁止建筑工程作业车辆早6时至晚21时在东起和平街(含和平街)西至红旗街(含红旗街),北起滨江路(含滨江路)南至站前路(含站前路)的区域内通行。

四、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早、晚市场(摊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禁止在距离道路交叉路口50米内设置市场摊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上限处罚:

(一)驾驶报废、无牌证、伪造或者挪用牌证、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以及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二)闯红灯、逆向行驶、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中心虚实线行驶,变更车道不打转向灯;

(三)无驾驶证、酒后驾驶车辆,或者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饮酒的人员驾驶。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公安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上限处罚:

(一)在道路上从事配货、理货、洗车、修理、销售或者

堆放物品等活动;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道路上从事宣传、

表演等活动;

(三)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毁坏交通设施;

(四)擅自占用道路私设停车场点;

(五)未经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挖掘道路;

(六)在机动车道净空内设置广告、横幅;

(七)在道路两侧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颜色及

样式相类似的灯具、牌匾;

(八)经批准在道路两侧设立的广告未与道路平行。

七、本通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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