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函〔2015〕18号
颁布日期:2015-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印发的《佳木斯市煤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佳应急委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佳木斯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煤矿的应急管理工作,增强防范和处置煤矿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下列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煤矿发生Ⅲ级以上(重特大)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事故灾难;

1.4事故分类

1.4.1佳木斯市煤矿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煤矿企业8户,均在桦南县境内。

1.4.2煤矿发生事故的类型

爆炸、坍塌、透水、冒顶、火灾等。

1.4.3主要救援措施

灭火、挖掘、排水、输送氧气等。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1.5.2重大(Ⅱ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

(2)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1.5.3较大(Ⅲ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

(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1.5.4一般(Ⅳ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29人以下中毒、重伤;

(2)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1.6工作原则

1.6.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煤矿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6.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1.6.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煤矿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煤矿突发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6.5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救援力量强的国有煤矿兼顾地方小煤矿,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1.6.6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煤矿突发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应对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应急机制

2.1应急机制

2.1.1煤矿灾害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当发生煤矿灾害或可能发生煤矿灾害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桦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煤矿灾害应急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市政府有关部门、桦南县政府及各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依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和处理

4.1.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1.2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按照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议规定,在第一时间与七台河龙煤集团矿山救护队取得联系,请求应急救援。

4.1.3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分级响应

煤矿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当地(桦南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4.2.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事故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4.2.2Ⅱ级及以上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4.2.3Ⅲ级及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县级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

4.3响应操作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煤矿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当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时,应同时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佳木斯市煤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领导小组。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相应准备。整理事故情况及相关资料等,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

4.4紧急处置

4.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政府,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4.4.2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4.3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4.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4.4.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6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开通特别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区域实施救援。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力量的动员和救援物资的征用。

4.7.1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市直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市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信息。

(2)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

(3)市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5)市公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6)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机场、铁路、公路等设施。

(7)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8)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

(9)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向市领导小组提供有关卫生防疫和人员救护基础资料。

(10)市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负责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1)市气象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地的气象信息,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12)市地震部门。当由于地震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负责随时监测地震趋势和余震信息,并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

(13)市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疏散人口和救援人员的饮食、住宿等生活用品及设施设备的供应和保障。

(14)通讯部门。在事故紧急抢险救灾中,提供有线、无线通讯、视频系统、数据传输等设备。

(15)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抢修现场的供电设施和提供相关设备。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煤矿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9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负责煤矿重大事故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工作总结与评估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建立健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全市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分析和处理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救援物资的储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2.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2.4救援队伍保障

各煤炭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状况和装备情况。

6.2.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煤矿事故后,市领导小组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运输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道路被毁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6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储备医疗救治药物,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煤矿事故灾难能力。

6.2.7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8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桦南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煤矿所在地(桦南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练

煤矿所在地(桦南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的综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7.4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7.5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桦南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2预案修订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1次。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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