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函〔2015〕4号
颁布日期:2015-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印发的《佳木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佳应急委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佳木斯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或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火灾、泄漏、损坏、失效、缺陷、故障、急性中毒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依靠科技、信息共享、功能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2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2.1.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1.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2.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2.1.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2.2.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2.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2.2.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2.2.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较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2.3.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3.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2.3.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2.3.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2.3.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一般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2.4.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4.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2.4.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2.4.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2.4.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4.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应急机制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下辖各县级政府负责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4监测预警

4.1信息监测

市、县质监局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动态监控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工作,实现监察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做到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4.2预警体系建设

4.2.1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4.2.2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监督投诉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3预警信息报告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特种设备事故时,市质监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的响应:

4.3.1化工企业发生爆炸、火灾、泄漏、停电事故;

4.3.2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承压锅炉发生爆炸、电梯事故造成群体伤害事件;

4.3.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发生火灾、停电等事故;

4.3.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高温等气象灾害;

4.3.5地震;

4.3.6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5应急处置

5.1响应启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5.1.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为Ⅰ级响应。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5.1.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为Ⅱ级响应。

省政府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5.1.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为Ⅲ级响应。

市政府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调度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5.1.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为Ⅳ级响应。

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会同市质监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级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5.2.1.1各级质监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5.2.1.2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等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级政府和质监等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

5.2.1.3

5.3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4紧急处置

5.4.1紧急处置措施

5.4.1.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5.4.1.2事故发生地的质监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4.1.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质监部门在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质监部门。

5.4.2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5.4.2.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4.2.2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4.2.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5.4.2.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5.4.2.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4.2.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蔓延、扩大和污染环境。

5.5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共同参与、协同作战,随时向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7新闻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市政府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8.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5.8.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5.8.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5.8.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8.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需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6.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总结评估

6.4.1后果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6.4.1.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开展评估;

6.4.1.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6.4.1.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6.4.1.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6.4.2评估内容和评估的要素

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信保障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1.1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救援机构、县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7.1.2市、县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整合公安消防、大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为地方应急体系的启动提供技术支撑。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3.1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7.3.2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等。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4.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保障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1.1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救援电话。

8.1.2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综合能力。

8.1.3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1.4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8.2.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8.2.2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8.2.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8.2.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8.2.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8.2.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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