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佳木斯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
为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保障公路设施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行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长效机制,强化工作职责分工,确保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以源头为重点,通过对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货源单位和运输企业的严格监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使货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促进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具体目标: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驻监管的重点货源单位不少于3家,县级运管机构进驻监管的重点货源单位不少于2家,对货源单位巡查监管不少于公布总数的80%,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地开展公路和货物源头治超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监察局、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佳木斯公路路政管理处等为成员单位的佳木斯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四、工作任务
治超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突出重点,齐抓共管,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和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推进综合治理;加强对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交通运输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源头治理的监管职责,运管机构要对重点货源单位采用派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黑名单”系统和信誉档案等;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执法,查处非法超限行为,与运管机构形成路面和源头双管齐下的治超机制。
(二)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禁止非法、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行为;负责维护货源单位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源头治超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行为。
(三)农业部门规范农用车、拖拉机牌照核发及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用车、拖拉机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及超限超载行为。
(四)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无证照经营的砂石料场、转运点等货源装载单位和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照佳政发[2011]12号文件精神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清理和查处。
(五)建设、城管部门加大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源头装载行为的监管力度。
(六)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自身职责的要求,配合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确保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七)监察部门在治超专项工作中,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货源装载单位的履职情况和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纠正行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
(八)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源头治超工作经费。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货运源头调查,建立公示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开展调查工作。上报的货源单位由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重点监管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由运管机构对重点货源单位实行进驻或巡查监管。
(二)加大货运源头监管力度,规范运输市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认真开展进驻和巡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禁止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出厂上路。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精心组织,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源头治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货源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货源单位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治超机构、公开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黑龙江省道路货物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规定,杜绝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车辆出场(站)现象的发生。
(四)组织开展培训,规范治超行为。货源装载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治超管理员、装载员、计重员等责任人开展培训。运管机构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负责人、营运货车驾驶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合理装运、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五)开展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监察机关对治超站点、流动巡查队、货源单位、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企业等在治超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并追究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程序,开展文明执法。实施治超执法处罚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做好执法结果公示,防止非法变更处罚决定;开展阳光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超限超载违法主体实施罚款时,要严格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严禁治超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只罚不卸、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治理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开展货源单位调查和人员培训,确定和公布市、县重点监控货源单位名单,各级运管机构派员进驻重点货源单位,对其他货源单位实行巡查。2011年9月5日起,正式启动以源头治超为重点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严格责任倒查。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检查源头治超工作落实情况,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获已出场(站)违规超限超载车辆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责任倒查的程序,对货源单位运输车辆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货源单位、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市、县有关领导要对各治超点组织不定期暗访检查,确保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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