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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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佳木斯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整齐有序,市政府决定,对市中心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开展专项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十一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创建“三优”文明城,实现“三气一亮”、“七城同创”目标,按照门前三包、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遏制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规范人行道机动车辆停车泊位管理秩序,全面推行管理新机制,实现人行道交通环境有序通畅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市中心区(北起滨江路,南至站前路,东起建国街、西至圃东街)主要街路两侧商家门前密集停车部位,包括商场、饭店、洗浴、娱乐、银行、汽配修理等,重点治理出租车、私家车(小汽车、摩托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
四、整治步骤
4月1日至5月31日为前期准备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后进入长效管理阶段。
五、整治任务
(一)对市中心区主要街路人行道应设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的地段进行测量、定位、统计、造册。
(二)加强站点设施建设和禁停设施建设,完成停车位标线施划,停车站点标志牌设置,禁停黄线施划和禁停隔离桩设置。
(三)对已取得占道许可手续并以经营获利为目的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的,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对未取得占道许可手续或批件过期的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违章侵占人行道,不按停车泊位、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依法采取预先告知、劝离、罚款和暂扣车辆等方法进行管理。
(五)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门前人行道重新规划、设置、新增、调整停车位,划定指定停车区域,按照门前三包规定在指定停车位停车。对于在指定停车位以外随意停车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罚。
六、责任分工
(一)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做好前期各项基础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启动此项工作。
(二)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负责,做好站点车位线施划、停放标志牌(P牌)设置、禁停隔离桩设置、禁停黄线施划等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合整治出租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三)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负责进行宣传、引导、告知,加强日常巡查,对违规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全面开创人行道秩序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好本单位的整治工作计划,夯实管理责任,抓好落实。
(三)抓准时段,加强检查。要针对党政机关单位门前的正常工作时段、餐饮饭店门前就餐时段、商场市场门前人流高峰时段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整治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对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严格管理,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坚持宣传教育先行,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治理。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保证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既要保证整治任务的圆满完成,又要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八、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整治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书滨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于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葛凤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单利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长富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于长春兼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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