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佳木斯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整齐有序,市政府决定,对市中心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开展专项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十一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创建“三优”文明城,实现“三气一亮”、“七城同创”目标,按照门前三包、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遏制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规范人行道机动车辆停车泊位管理秩序,全面推行管理新机制,实现人行道交通环境有序通畅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市中心区(北起滨江路,南至站前路,东起建国街、西至圃东街)主要街路两侧商家门前密集停车部位,包括商场、饭店、洗浴、娱乐、银行、汽配修理等,重点治理出租车、私家车(小汽车、摩托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

四、整治步骤

4月1日至5月31日为前期准备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后进入长效管理阶段。

五、整治任务

(一)对市中心区主要街路人行道应设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的地段进行测量、定位、统计、造册。

(二)加强站点设施建设和禁停设施建设,完成停车位标线施划,停车站点标志牌设置,禁停黄线施划和禁停隔离桩设置。

(三)对已取得占道许可手续并以经营获利为目的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的,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对未取得占道许可手续或批件过期的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违章侵占人行道,不按停车泊位、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依法采取预先告知、劝离、罚款和暂扣车辆等方法进行管理。

(五)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门前人行道重新规划、设置、新增、调整停车位,划定指定停车区域,按照门前三包规定在指定停车位停车。对于在指定停车位以外随意停车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罚。

六、责任分工

(一)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做好前期各项基础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启动此项工作。

(二)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负责,做好站点车位线施划、停放标志牌(P牌)设置、禁停隔离桩设置、禁停黄线施划等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合整治出租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三)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负责进行宣传、引导、告知,加强日常巡查,对违规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全面开创人行道秩序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好本单位的整治工作计划,夯实管理责任,抓好落实。

(三)抓准时段,加强检查。要针对党政机关单位门前的正常工作时段、餐饮饭店门前就餐时段、商场市场门前人流高峰时段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整治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对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严格管理,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坚持宣传教育先行,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治理。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保证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既要保证整治任务的圆满完成,又要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八、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整治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书滨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于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葛凤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单利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长富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于长春兼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